9.30am开审。
辩方第二证人继续供证。
257.问:昨天我问第二证人,关于他把本身在商联控股拥有的股票转移给丹斯里黄文彬。第7辩护人的律师在我的要求之下,给我一份关于在8/9/1997注册商联控股股票转让的副本。我交一份副本给各起诉人和各造。法官女士,我可以提呈这份副本吗?让我做记号以便鉴别。这是在8/9/1997注册股票转让的核实副本,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你转让2,000股商联控股的股票给黄文彬,有没有?根据IDD-13,你同意不同意?(在8/9/1997注册的股票转让被列为证物IDD-13。)
答:我要如何回答这个问题?我知道我在那个时候出售了股票,我不知道这些股票最终注册在谁的名下。
258.问:你不知道谁是被转让者?
答:是的。
259.问:你是以多少钱出售那2,000股股票,你记得吗?
答:我不记得。
260.问:你能否向尊贵的法庭证实,你为了钱出售商联控股的2,000股股票,是价值上的考虑?是不是?
答:当然是。
261.问:你同意我的说法,商联控股的股票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就像你本身所做的那样?
答:是的。
262.问:请看IDD-13第3页。为首两个名字是Ng Yoke Fong小姐。请你告诉尊贵的法庭,Ng Yoke Fong是商联会的雇员?
答:是的。
263.问:我向你提到PBD1,第157页。这是我昨天向你出示的合同。我要向你指出另一项条款。我昨天向你出示的是在158页,是8/12/1983 KPD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商联控股之间的合同,叙文2已经在你的证人陈述书中提到。叙文3商联帝沙被指为公司。请看第161-162页,第13条(念)。第13条的但书是我依赖的条文。你了解其解释吗?
答:我懂得一点点。我不很了解公司法。
264.问:叙文2商联会,叙文3商联帝沙。根据第13条文,如果商联控股要出售它在商联帝沙的51%股权,商联控股必须先向KPD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献议,如果KPD拒绝购买,商联帝沙可以自由出售给任何人,只要根据第13条的但书列明某种价值,而不需要得到商联会同意?早在1983年的合同已经这样规定,你同意不同意?
答:我不很清楚。因此我不知道。
265.问:现在我向你出示商联帝沙的M&A,第322-388页。两天前我向你问起商联控股M&A,现在我问你商联帝沙的M&A。我向你提到第352页,商联帝沙M&A第11条(念)。请看“肩注”。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根据商联帝沙M&A第11条,商联帝沙股票的信托不受承认。是不是?
答:我不知道。因此我不能回答这个问题。
266.问:我向你提到昨天的5项指称,首先,你在证人陈述书中答复第48道问题(第22-23页)所提到的6个目标;第二,你所指的社会契约;第三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由商联会或商联会理事委任;第四,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遵照商联会或商联会的理事的指示行事;第五,商联会是商联控股以及/或是商联帝沙的股权的拥有者(合称“5项指控”)。商联帝沙的M&A完全没有提供上述这些。你同意不同意,或是你不知道?
答:是,根据这儿,我同意并没有列出。
267.问:商联帝沙公开挂牌。挂牌,商联帝沙的招股书,第144答:320页,我先提第144页,29/2/2000(放在一边)。我提到PBD5,第1336页,华文会议记录在1332-1335页,英文翻译1336-1339页。执行理事会会议27/10/1999。我向你提到华文版第3段,从1333-1334页开始。请你向尊贵法庭证实,在这份会议记录的第3.2段,执行理事会一致支持商联帝沙挂牌,尽管根据第3.1段,有一些股东引发争论,是不是?
答:是。
268.问:到现在为止,这份会议记录是否有受到商联会执行理事会纠正或收回,有没有?
答:没有。
269.问:请看这份会议记录,是否有在任何地方提到,商联会执行理事会决定,商联帝沙的股票是在商联会信托下持有?有没有?
答:没有。
270.问:请看第3.2段(英文翻译,念)商联会执行理事会不但一致支持商联帝沙挂牌,而且一致决定发表公开声明支持商联帝沙挂牌,是不是?
答:是。
271.问:我现在来到公开声明。D8-BD(5)第1397页,D8-BD(5)第1397-1399页。请看第1397页,中文的公开报界声明。你同意我的说法,这篇公开声明是商联会根据PBD5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发出的?
答:是的。
272.问: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和公开声明是在同一天。直到今天为止,商联会是否有在任何时候收回或纠正这份公开声明?有没有?
答:没有。
273.问:公开声明是否有提到商联控股的股票是在商联会的信托下持有?有没有?
答:没有。
274.问: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和公开声明。请看,第1332页(中文),1336页(英文)。在商联会执行理事会会议上作出决定的理事,是否有任何人向商联会投诉说,他们受到影响,不支持理事会的决定和公开声明?
答:根据记录,没有。
275.问:在1999年的那个时候,没有出席执行理事会会议的执委,直到今天为止,是否有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向商联会投诉说他们不同意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答:就我记忆所及,没有。
276.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执行理事会针对PBD5所作的决定,和执行理事会的其他决定一样,是集体决定。是不是?
答:是的,我同意。
277.问:你是否是根据社团法令选出来的商联会的理事?
答:不是。
278.问:提到WS-PW2,69题的答案,在第31页,以及对74题的答案,在第33页。请看中文。(念英文翻译稿)。你不是商联会的理事。你不能做决定。你甚至不能在执行理事会会议上投票。然而,你却指责说,林源德影响商联会和执行理事会在报界声明中的决定,考虑到那是商联会理事们的集体决定,在商联会执行理事会作出决定时,出席的理事没有人作出投诉,没有出席执行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也没有人投诉。你作出指责的基础是什么?
答:我在此是证人,我来这个尊贵的法庭供证。在那儿列出的决定,最终当然获得每一个人同意。在作出决定之前,我了解情况。那种情况没有在会议记录中出现。那个时候,商联控股的小股东有人反对。由于这种反对,执行理事会有一些理事有所怀疑,包括丹斯里陈国平。在讨论中,丹斯里林源德作出解释,并且保证,会加强商联会在商联控股的代表权(“林源德的谈话或保证”)。因此,后来执行理事会同意并支持商联帝沙挂牌,以及为了表示我们对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具有信心,决定发表一份公开声明。这是为什么我认为林源德说服商联会执行理事会那样做。
279.问:还有别的吗?
答:就是这样。
280.问:在执行理事会的下一次会议核准这项会议记录时,你是否有通知执行理事会(会议记录)有所遗漏,正如你在供证时第278个问题所作的回答那样?有没有?
答:我不认为这是一项遗漏。在华人社团的会议上有许多声音,我们不可能把每一项建议或意见都记录下来。
281.问:重复第280个问题。
TT:他已经说没有遗漏。
KK:我将问下一个问题。
282.问:PBD5,第1340页。下一次执行理事会会议,12/11/1999,1344页(中文),1345-1349页(英文翻译)。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这项在12/11/1999召开的执行理事会会议,批准了执行理事会在27/10/1999所作的决定之会议记录而没有遗漏(念英文翻译稿,1346页)。你能否证实,这份会议记录没有遗漏?
答:这份会议记录被提呈给会长,并获得出席会议的每一个人同意。因此,这份会议记录获得批准和证实。我被问及遗漏,我不知道博学的律师所指的遗漏是什么。
283.问:第二答辩人的谈话或保证,在PBD5,1338-1339页,第3.3段(念)。我告诉你,第3.3段关于执行理事会作出决定的这份会议记录,和你在回答第278道问题所作的回答有关第二答辩人的谈话之证词互相矛盾。换言之,如你所供证者,并没有遗漏。你同意不同意?
答:我看不出有任何矛盾。我不同意。
284.问:我告诉你,你在证人陈述书中对第69道问题和第74道问题的回答,和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及公开声明相矛盾?是不是?执行理事会作出决定时,你有在场。
答:我不同意。
2010年5月29日星期六
2010年5月28日星期五
诉方第二证人黄锦生供词(十五)
242.问:请看第184页,31/3/1995。你是否同意我的关于股权的说法:黄文彬,50,001股;拿督李俊,直接12,000股,间接310,000股;拿督李成正,直接61,383股;Goh Ewe Boon,直接8,000股;间接100,000;叶福安,间接300,000股,拿督宋兆雄,50,000股。因此这6个人……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在31/3/1995,在发行附加股之前,这6个人可以控制商联控股,这是由于大部分股东只拥有8,000股或更少,即使在31/3/1995,在发行附加股之前?是不是?
答:我同意。
243.问:我提答复194道问题的5项指控。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首先,你在证人陈述书中答复第48道问题(第22-23页)所提到的6个目标;第二,你所指的社会契约;第三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由商联会或商联会理事委任;第四,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遵照商联会或商联会的理事的指示行事;第五,商联会是商联控股以及/或是商联帝沙的股权的拥有者(合称“5项指称”)并没有在D7-BD(1)第173-206页致给股东的通告中提及;而你是根据通告认购股票的?
答:我同意。
244.问:由于你是商联控股的股东,你是否有认购附加股?
答:有。那是很小的数目。我已经忘了。
245.问:商联会知道有这项通告吗?知道不知道?在1995年。
答:知道。
246.问:商联会是否有在任何时间针对这份通告D7-BD(1)第173答:206页的内容作出投诉?有没有?
答:没有。
247.问:商联会或是其理事是否有在任何时候针对通告的内容向证券委员会投诉?
答:没有。
248.问:第184页,在黄文彬去世之前,你是否有把你个人在商联控股的股票转移给他?有没有?
答:就我记忆所及,没有。
249.问:根据商联控股的记录,你把你个人的2,000股股票转移给黄文彬,你要检查吗?我明天会再问你。
法官:指出记录,并做记号。
答:我不知道这些股票最终转移给谁。商联控股的秘书没有处理这个问题。处理这个问题的人是商联控股的助理,他协助处理股票的买卖。我知道当时有人处理这件事。我不肯定。
250.问:我告诉你,你出售你个人在商联控股的2千股股票给黄文彬,尽管你知道黄文彬已经拥有50,001,违反了所谓社会契约。因此,你本人已经违反了所谓社会契约。尽管你供证时支持社会契约。
答:我不同意。
251.问:我提到证人陈述书(WS-PW2),对第82道问题的答复,在第42-44页。我告诉你,如果商联会是商联控股股票的受益拥有者,鉴于商联控股附加股认购不足,应该由商联会而不是黄文彬认购商联控股的附加股。你同意不同意?
答:我不同意。
252.问:如果你对第82道问题的答复(WS-PW2)第42-44页的供证是正确的,即黄文彬个人认购商联控股的其他股东不愿认购的附加股,则黄文彬而非商联控股股权的真正拥有者,你同意不同意?
答:我同意。
253.问:商联会是否曾在任何时候投诉黄文彬认购商联控股的其他股东不愿意认购的商联控股的附加股?有没有?
答:没有。
254.问:商联会是否曾经写信给黄文彬,或是在他于1998年死后写信给他的受益人,通知说商联会才是商联控股股票的股权拥有者?有没有?
答:没有。
255.问:我现在提到商联帝沙的股票。我是指PBD1,股权协议书,在第157页及之后。这是KPD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商联控股之间的股权协议书,8/12/1983,第157-164页。商联会是否知道有这份协议书?知道不知道?
答:是的,商联会知道有这样一份协议书。
256.问:请看第158页的细节3。商联帝沙在这协议书内被称为“公司”,是这份协议书的主角。第160页,我是指第7(i)和7(ii)条款(念)。我告诉你,早在1983年,商联会知道,根据第7(i)和7(ii)条款,商联帝沙的董事会,独立于商联会之外,根据商联帝沙的章程管理商联帝沙?同意不同意?
答:我不同意。
KK:由于时间排得很密,我们明天是否可以在午餐时间后停审?
法官:明天在午餐后停审。早上9.30am开审。
法庭休庭,到第二天9.30am开审。
答:我同意。
243.问:我提答复194道问题的5项指控。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首先,你在证人陈述书中答复第48道问题(第22-23页)所提到的6个目标;第二,你所指的社会契约;第三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由商联会或商联会理事委任;第四,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遵照商联会或商联会的理事的指示行事;第五,商联会是商联控股以及/或是商联帝沙的股权的拥有者(合称“5项指称”)并没有在D7-BD(1)第173-206页致给股东的通告中提及;而你是根据通告认购股票的?
答:我同意。
244.问:由于你是商联控股的股东,你是否有认购附加股?
答:有。那是很小的数目。我已经忘了。
245.问:商联会知道有这项通告吗?知道不知道?在1995年。
答:知道。
246.问:商联会是否有在任何时间针对这份通告D7-BD(1)第173答:206页的内容作出投诉?有没有?
答:没有。
247.问:商联会或是其理事是否有在任何时候针对通告的内容向证券委员会投诉?
答:没有。
248.问:第184页,在黄文彬去世之前,你是否有把你个人在商联控股的股票转移给他?有没有?
答:就我记忆所及,没有。
249.问:根据商联控股的记录,你把你个人的2,000股股票转移给黄文彬,你要检查吗?我明天会再问你。
法官:指出记录,并做记号。
答:我不知道这些股票最终转移给谁。商联控股的秘书没有处理这个问题。处理这个问题的人是商联控股的助理,他协助处理股票的买卖。我知道当时有人处理这件事。我不肯定。
250.问:我告诉你,你出售你个人在商联控股的2千股股票给黄文彬,尽管你知道黄文彬已经拥有50,001,违反了所谓社会契约。因此,你本人已经违反了所谓社会契约。尽管你供证时支持社会契约。
答:我不同意。
251.问:我提到证人陈述书(WS-PW2),对第82道问题的答复,在第42-44页。我告诉你,如果商联会是商联控股股票的受益拥有者,鉴于商联控股附加股认购不足,应该由商联会而不是黄文彬认购商联控股的附加股。你同意不同意?
答:我不同意。
252.问:如果你对第82道问题的答复(WS-PW2)第42-44页的供证是正确的,即黄文彬个人认购商联控股的其他股东不愿认购的附加股,则黄文彬而非商联控股股权的真正拥有者,你同意不同意?
答:我同意。
253.问:商联会是否曾在任何时候投诉黄文彬认购商联控股的其他股东不愿意认购的商联控股的附加股?有没有?
答:没有。
254.问:商联会是否曾经写信给黄文彬,或是在他于1998年死后写信给他的受益人,通知说商联会才是商联控股股票的股权拥有者?有没有?
答:没有。
255.问:我现在提到商联帝沙的股票。我是指PBD1,股权协议书,在第157页及之后。这是KPD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商联控股之间的股权协议书,8/12/1983,第157-164页。商联会是否知道有这份协议书?知道不知道?
答:是的,商联会知道有这样一份协议书。
256.问:请看第158页的细节3。商联帝沙在这协议书内被称为“公司”,是这份协议书的主角。第160页,我是指第7(i)和7(ii)条款(念)。我告诉你,早在1983年,商联会知道,根据第7(i)和7(ii)条款,商联帝沙的董事会,独立于商联会之外,根据商联帝沙的章程管理商联帝沙?同意不同意?
答:我不同意。
KK:由于时间排得很密,我们明天是否可以在午餐时间后停审?
法官:明天在午餐后停审。早上9.30am开审。
法庭休庭,到第二天9.30am开审。
2010年5月26日星期三
诉方第二证人黄锦生供词(十四)
224.问:我向你提到你赖以购置4,000股股票的招股书。PBD1,第188页,第18段。在这里提到的14位董事中,有多少位是商联会的执委?请向尊贵的法庭指出。
答:大部分是。
225.问:请给我大约的人数?
答:据我所知,全部都是。
226.问:全部14人都是执委。他们之中有多少位是商联会的信托人?
答:对商联会来说,他们14个人全部都是信托人。
227.问:包括名列第6的拿督莫琛,他没有股票?
答:是的。我们在商联会所认为的信托不是以股权为依归。从一开始,商联会就决定不以股权直接控制商联控股。所谓股权,我是指拥有股票。正如较早时我在我的证人陈述书中所说的,商联会在商联控股持有的25万股股票是象征性的投资。
228.问:我需要你向尊贵的法庭证明,商联会的常年股东大会或是特别股东大会或是执行理事会,是否有任何决定、议决案、会议记录,来支持你在答复第227个问题的这项证据?
答:根据商联会的记录,没有。
229.问:我仍然在看PBD1,第188页,14位董事。在那14位董事中,有13位拥有商联控股的股票,他们是用个人的资金而非商联会的钱购买那些股票,对吗?
答:是的。
230.问:直到今天为止,商联会或是商联会的任何执委,有向警方报案,指有人对属于商联会的在商联控股的股权犯了失信的刑事罪?
答:没有。
231.问:除了本案的辩方之外,商联会是否有对在第188页提到的那些董事(“其他董事”)提出诉讼,指他们对被指属于商联会拥有的股票犯了失信罪?
答:没有。
232.问:直到今天,商联会是否有要求“其他董事”呈报董事费,利益和其他好处,理由是商联会是真正的受益拥有者?有没有?
答:没有。
233.问:直到今天为止,“其他董事”是否曾经在任何时候向商联会透露他们所购买的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股票,红股以及由于商联控股或商联帝沙的股票而享有的利益?
答:没有。
234.问:在商联控股首次公开售股之后,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一些董事也是商联会的董事。直到今天为止,商联会是否有要求这些董事呈报他们的股票,董事费和所有利益?
答:没有。
235.问:在商联控股首次公开售股之后,也是商联会执委的商联控股董事和商联帝沙董事,是否有向商联会披露他们在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所拥有的股票、红股以及由于在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拥有股票所带来的所有利益?有没有?
答:没有。
法庭休庭15分钟。
时间:3.44pm
第二证人同样宣誓供证。
236.问:提到第24个问题的答案,你的证人陈述书第13页,以及PBD5,执行理事会的会议记录第1213答:1215页(中文版本)和1216答:1218页(英文版本):我指1218页的英文翻译第6段。请你向尊贵的法庭证实,在24/5/1981,商联会执行理事会议决持有商联控股的30%股权?
答:根据当时的会议记录,是的。
237.问:我告诉你,当时商联会没有能力认购商联控股的30%股权?同意不同意?
答:是的。
238.问:我曾经问你关于招股书的问题。你是否同意,在商联控股的股东被公众人士认购之后,商联控股总共有2万多名股东,其中包括非华人?
答:是的。
239.问:商联会了解这种情况吗?是或否?
答:是的。
240.问:我现在问你关于认购附加股D7答:13D(1),第17页及以后。通告,我要特别提到184页。184页第4段显示,商联控股的董事们在31/3/1995所持有的股票。你能否告知尊贵的法庭,这些董事中有多少人是(商联会的)现任或前任董事?
答:他们全部都是。
241.问:这些第184页所列的董事,有多少人拥有超过5万股的商联控股股票,违反了所谓的社会契约?黄文彬,50,001股,违反;拿督李俊,直接12,000股,间接310,000股;拿督李成正,直接61,383股;Goh Ewe Boon,直接8,000股;间接100,000;叶福安,间接300,000股。你是否同意,商联控股的这5位董事在31/3/1995违反了所谓社会契约。
答:正如我在证人陈述书中所说的,社会契约有两部分,第一部分非常有伸缩性。第一部分是关于1亿令吉的华人经济发展基金的指南。商联控股是由小股东组成的公司。对于股权的数目没有严格的限制。第二部分,商联控股的董事部在这儿作了决定,个人不可以拥有超过5万股,团体不可以拥有超过100万股。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问我是否同意,我无法回答我是否同意。
答:大部分是。
225.问:请给我大约的人数?
答:据我所知,全部都是。
226.问:全部14人都是执委。他们之中有多少位是商联会的信托人?
答:对商联会来说,他们14个人全部都是信托人。
227.问:包括名列第6的拿督莫琛,他没有股票?
答:是的。我们在商联会所认为的信托不是以股权为依归。从一开始,商联会就决定不以股权直接控制商联控股。所谓股权,我是指拥有股票。正如较早时我在我的证人陈述书中所说的,商联会在商联控股持有的25万股股票是象征性的投资。
228.问:我需要你向尊贵的法庭证明,商联会的常年股东大会或是特别股东大会或是执行理事会,是否有任何决定、议决案、会议记录,来支持你在答复第227个问题的这项证据?
答:根据商联会的记录,没有。
229.问:我仍然在看PBD1,第188页,14位董事。在那14位董事中,有13位拥有商联控股的股票,他们是用个人的资金而非商联会的钱购买那些股票,对吗?
答:是的。
230.问:直到今天为止,商联会或是商联会的任何执委,有向警方报案,指有人对属于商联会的在商联控股的股权犯了失信的刑事罪?
答:没有。
231.问:除了本案的辩方之外,商联会是否有对在第188页提到的那些董事(“其他董事”)提出诉讼,指他们对被指属于商联会拥有的股票犯了失信罪?
答:没有。
232.问:直到今天,商联会是否有要求“其他董事”呈报董事费,利益和其他好处,理由是商联会是真正的受益拥有者?有没有?
答:没有。
233.问:直到今天为止,“其他董事”是否曾经在任何时候向商联会透露他们所购买的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股票,红股以及由于商联控股或商联帝沙的股票而享有的利益?
答:没有。
234.问:在商联控股首次公开售股之后,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一些董事也是商联会的董事。直到今天为止,商联会是否有要求这些董事呈报他们的股票,董事费和所有利益?
答:没有。
235.问:在商联控股首次公开售股之后,也是商联会执委的商联控股董事和商联帝沙董事,是否有向商联会披露他们在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所拥有的股票、红股以及由于在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拥有股票所带来的所有利益?有没有?
答:没有。
法庭休庭15分钟。
时间:3.44pm
第二证人同样宣誓供证。
236.问:提到第24个问题的答案,你的证人陈述书第13页,以及PBD5,执行理事会的会议记录第1213答:1215页(中文版本)和1216答:1218页(英文版本):我指1218页的英文翻译第6段。请你向尊贵的法庭证实,在24/5/1981,商联会执行理事会议决持有商联控股的30%股权?
答:根据当时的会议记录,是的。
237.问:我告诉你,当时商联会没有能力认购商联控股的30%股权?同意不同意?
答:是的。
238.问:我曾经问你关于招股书的问题。你是否同意,在商联控股的股东被公众人士认购之后,商联控股总共有2万多名股东,其中包括非华人?
答:是的。
239.问:商联会了解这种情况吗?是或否?
答:是的。
240.问:我现在问你关于认购附加股D7答:13D(1),第17页及以后。通告,我要特别提到184页。184页第4段显示,商联控股的董事们在31/3/1995所持有的股票。你能否告知尊贵的法庭,这些董事中有多少人是(商联会的)现任或前任董事?
答:他们全部都是。
241.问:这些第184页所列的董事,有多少人拥有超过5万股的商联控股股票,违反了所谓的社会契约?黄文彬,50,001股,违反;拿督李俊,直接12,000股,间接310,000股;拿督李成正,直接61,383股;Goh Ewe Boon,直接8,000股;间接100,000;叶福安,间接300,000股。你是否同意,商联控股的这5位董事在31/3/1995违反了所谓社会契约。
答:正如我在证人陈述书中所说的,社会契约有两部分,第一部分非常有伸缩性。第一部分是关于1亿令吉的华人经济发展基金的指南。商联控股是由小股东组成的公司。对于股权的数目没有严格的限制。第二部分,商联控股的董事部在这儿作了决定,个人不可以拥有超过5万股,团体不可以拥有超过100万股。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问我是否同意,我无法回答我是否同意。
2010年5月24日星期一
诉方第二证人黄锦生供词(十三)
202.问:PBD1,第192答:195页,1984年7月28日。我告诉你,商联会和商联控股的这项联合公开声明是商联会和商联控股表达希望实现的愿望的公开声明,它不是商联会对商联控股的指示,也不是商联控股对商联会的指示。你同意不同意?
答:我不同意。
203.问:你是否同意,根据1965年公司法,商联控股的董事和商联帝沙的董事而同时担任商联会的董事者,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股东们可以随时解除他们的董事职位。是不是?
答:是,我同意。
204.问:你是否同意,在公司法令下,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股东们,也可以随时替换担任商联控股董事和商联帝沙董事而同时兼任商联会董事者之董事职位。是不是?
答:是。
205.问:你是否同意,在第203题和第204题的那两种情况下,解职和替换并不需要获得商联会同意。
答:在正常情况下是的。
206.问:你是否同意,商联控股的董事和商联帝沙的董事而同时担任商联会的董事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辞去商联控股的董事和商联帝沙的董事,事先并不需要获得商联会的批准?
答:是的,我同意。
207.问:我提到PBD5,第1279页,中文的会议记录是在1277答:1278页。英文翻译是在1279答:1280页。我需要你集中注意中文的会议记录,因为那是由执行委员会决定的。请看第6.2段。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执行委员会同意以商联会的名义在商联控股投资50万股。
答:是的。
208.问:根据这项决定,商联控股只分配25万股给商联会,尽管商联会申请50万股。是不是?我告诉你说,如果商联会在商联控股拥有有影响力的股权,商联控股将别无选择,得根据商联会的申请,分配50万股给它。你同意不同意?换言之,商联控股没有裁决权。
答:我不同意。
209.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商联会并没有由于商联控股在首次公开售股时没有根据商联会申请50万股分配50万股给它而起诉商联控股?
答:我同意。
210.问:我向你提到执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PBD5,第1289答:1290页(中文版),1291答:1292页(英文版),你可否向法官证实中文版的会议记录,在1290页的第2、3段(念出英文翻译),你能否证实英文翻译是中文会议记录的正确翻译?
答:我想翻译是准确的。
211.问:我提到PBD5,执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第1307答:1309页(中文版),1310页答:1313页(英文翻译)。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执行委员会在这次会议上同意以RM375,000出售商联会在商联控股的250,000股股票。商联会出售它在商联控股的股票投资赚了RM125,000的利润?
答:是的,我同意。
212.问:我告诉你,商联会取得商联控股的股票,过后出售使商联会获得利润,这意味着在商联控股的股票是商联会的投资。你同意或不同意,或是不知道?
答:我不同意。
213.问:我告诉你,在商联会出售商联会在商联控股的全部股票之后,商联控股不再是商联会的投资臂膀。你同意,不同意或是不知道?
答:我不同意。
214.问:我提到你的证人陈述书(WS答:PW2)的第15个问题,第9页(念)。当丹斯里黄文彬和刘南辉持有商联控股每股面值1令吉的2股原初股票时,是否有一份正式的信托书,替商联会托管。
答:没有。
215.问:商联会常年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或执行委员会是否有任何议决案、会议记录或是记录,证明黄文彬和刘南辉是在信托之下持有商联控股原来的2股股票?
答:虽然没有在会议记录中表明……。
KK:你是否需要时间检查记录?
黄锦生:需要一些时间。
216.问:这是你找得到的唯一记录吗?
答:也许还有一些其他会议记录。这是在商联控股成立时说明的。
217.问:我告诉你,你所指的PBD5第1211页的会议记录,并没有指出黄文彬和刘南辉是在商联会信托之下持有那2股原来的股票。
答:我不同意。
218.问:你知道,从这原来的2股股票开始,黄文彬和刘南辉后来又拥有商联控股的许多股票。你知道吗?
答:是的,我知道。
219.问:你知道,黄文彬在1998年去世之后,他在商联控股拥有的股票全部转移给他的孩子。是不是?你知道吗?
答:是的,我知道。
220.问:你是否知道,商联控股的所有红股、附加股,是提供给黄文彬、黄文彬受益人和刘南辉?
答:是的,我知道。
221.问:直到今天,商联会是否有索取在黄文彬、黄文彬受益人,以及刘南辉名下的商联控股股票,理由是商联控股原来的2股股票是在信托之下被持有?
答:没有。
222.丹斯里刘南辉还健在吗?
答:是的,健在。
223.问:直到今天,商联会是否有要求丹斯里刘南辉负责呈报他在商联控股的原来股票,因为刘南辉是在商联会信托之下持有那原来的股票?有没有?
答:没有。
答:我不同意。
203.问:你是否同意,根据1965年公司法,商联控股的董事和商联帝沙的董事而同时担任商联会的董事者,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股东们可以随时解除他们的董事职位。是不是?
答:是,我同意。
204.问:你是否同意,在公司法令下,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股东们,也可以随时替换担任商联控股董事和商联帝沙董事而同时兼任商联会董事者之董事职位。是不是?
答:是。
205.问:你是否同意,在第203题和第204题的那两种情况下,解职和替换并不需要获得商联会同意。
答:在正常情况下是的。
206.问:你是否同意,商联控股的董事和商联帝沙的董事而同时担任商联会的董事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辞去商联控股的董事和商联帝沙的董事,事先并不需要获得商联会的批准?
答:是的,我同意。
207.问:我提到PBD5,第1279页,中文的会议记录是在1277答:1278页。英文翻译是在1279答:1280页。我需要你集中注意中文的会议记录,因为那是由执行委员会决定的。请看第6.2段。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执行委员会同意以商联会的名义在商联控股投资50万股。
答:是的。
208.问:根据这项决定,商联控股只分配25万股给商联会,尽管商联会申请50万股。是不是?我告诉你说,如果商联会在商联控股拥有有影响力的股权,商联控股将别无选择,得根据商联会的申请,分配50万股给它。你同意不同意?换言之,商联控股没有裁决权。
答:我不同意。
209.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商联会并没有由于商联控股在首次公开售股时没有根据商联会申请50万股分配50万股给它而起诉商联控股?
答:我同意。
210.问:我向你提到执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PBD5,第1289答:1290页(中文版),1291答:1292页(英文版),你可否向法官证实中文版的会议记录,在1290页的第2、3段(念出英文翻译),你能否证实英文翻译是中文会议记录的正确翻译?
答:我想翻译是准确的。
211.问:我提到PBD5,执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第1307答:1309页(中文版),1310页答:1313页(英文翻译)。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执行委员会在这次会议上同意以RM375,000出售商联会在商联控股的250,000股股票。商联会出售它在商联控股的股票投资赚了RM125,000的利润?
答:是的,我同意。
212.问:我告诉你,商联会取得商联控股的股票,过后出售使商联会获得利润,这意味着在商联控股的股票是商联会的投资。你同意或不同意,或是不知道?
答:我不同意。
213.问:我告诉你,在商联会出售商联会在商联控股的全部股票之后,商联控股不再是商联会的投资臂膀。你同意,不同意或是不知道?
答:我不同意。
214.问:我提到你的证人陈述书(WS答:PW2)的第15个问题,第9页(念)。当丹斯里黄文彬和刘南辉持有商联控股每股面值1令吉的2股原初股票时,是否有一份正式的信托书,替商联会托管。
答:没有。
215.问:商联会常年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或执行委员会是否有任何议决案、会议记录或是记录,证明黄文彬和刘南辉是在信托之下持有商联控股原来的2股股票?
答:虽然没有在会议记录中表明……。
KK:你是否需要时间检查记录?
黄锦生:需要一些时间。
216.问:这是你找得到的唯一记录吗?
答:也许还有一些其他会议记录。这是在商联控股成立时说明的。
217.问:我告诉你,你所指的PBD5第1211页的会议记录,并没有指出黄文彬和刘南辉是在商联会信托之下持有那2股原来的股票。
答:我不同意。
218.问:你知道,从这原来的2股股票开始,黄文彬和刘南辉后来又拥有商联控股的许多股票。你知道吗?
答:是的,我知道。
219.问:你知道,黄文彬在1998年去世之后,他在商联控股拥有的股票全部转移给他的孩子。是不是?你知道吗?
答:是的,我知道。
220.问:你是否知道,商联控股的所有红股、附加股,是提供给黄文彬、黄文彬受益人和刘南辉?
答:是的,我知道。
221.问:直到今天,商联会是否有索取在黄文彬、黄文彬受益人,以及刘南辉名下的商联控股股票,理由是商联控股原来的2股股票是在信托之下被持有?
答:没有。
222.丹斯里刘南辉还健在吗?
答:是的,健在。
223.问:直到今天,商联会是否有要求丹斯里刘南辉负责呈报他在商联控股的原来股票,因为刘南辉是在商联会信托之下持有那原来的股票?有没有?
答:没有。
2010年5月22日星期六
诉方第二证人黄锦生供词(十二)
187.问:你是否知道,商联会一度拥有商联控股的25万股股票?
答:我当然知道。我在证人陈述书中有提到。
188.问:在商联会是商联控股的那25万股股票的注册股东的那段期间内,商联会是否有以商联控股股东的身份,要求修改商联控股的M&A,第一,把你在证人陈述书中答复第48个问题(在第22答:23页)时所提到的6个目标;第二,你所指的社会契约;第三,商联控股的股东必须由商联会或商联会的理事委任;第四,商联控股董事部必须依照商联会或是商联会理事的指示行事等包括在内?
答:在商联控股初次发行股票时,我们曾经讨论和尝试把这4点列在商联控股M&A之内。我们也曾尝试在招股书内和向资金发行委员会要求把这4点包括在内。
189.问:你是指商联控股向资金发行委员会申请公开售股时?
答:是的。
190.问:我告诉你,在第188个问题所提到的那4项,不能包括在商联控股的M&A内,也不能在商联控股向资金发行委员会申请公开售股时包括在内或是包括在商联控股的招股书内,因为它们没有法律约束力?
答:我不敢肯定。我不敢说同意或是不同意。
191.问:PBD5。第1250答:1254页,提到第1254页的英文翻译。这是执行理事会的会议记录。问题限于1254页。你曾经供证说,商联控股最初的两位股东是丹斯里黄文彬和丹斯里刘南辉。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在商联控股成立之后的认股,正如第1254页所指出者,认购商联控股的其他股票的钱是由董事们个人支付,而不是由商联会支付?
答:是的,我同意。
192.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自商联控股成立至今,商联会不曾在财务上对商联控股作出捐献?我没有把在商联控股最初售股时商联会认购25万股包括在内。
答:我不同意,因为商联会有作其他方式的捐献。
193.问:到今天为止,商联会有给过商联控股1令吉吗?
答:没有。
194.我来谈首次公开售股。请看PBD1,第170页及之后。这是招股书,你也有认购股票,第174页,在16/7/1984的首次公开售股的招股书。你是否同意招股书没有提到以下各点:第一,你在你的证人陈述书中答复第48个问题(第22答:23页)时所提到的6个目标;第二,你所指的社会契约;第三,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由商联会或是商联会的理事委任;第四,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按照商联会或是商联会的理事们的指示行事;第五,商联会是商联控股以及/或是商联帝沙的股权拥有者(合称“5项指称”)?
195.问:请看PBD1,第188页第18段。请看第一项,丹斯里黄文彬……(念),董事的利益,招股书的日期是16/7/1984,请看第188页,丹斯里黄文彬拥有50,001股。我告诉说,早在1984年7月16日,所谓的社会契约从一开始就受到违反。
答:我不同意。
196.问:在首次公开售股之后,商联控股的股东数目增加到超过2万人。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在首次公开售股之后,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向商联控股的股东们负责,而不是向商联会负责。
答:我同意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向商联控股的股东们负责,但商联控股的董事会除了必须履行6项社会使命之外,也负有特别任务,就是保护商联会的利益。因为这些董事事实上是由商联会委任,以便成为商联控股的董事。商联控股事实上是由商联会孕育的,在我们眼中,商联会和商联控股的关系事实上有如父母和孩子。商联帝沙事实上是孙子。商联会是无条件的让商联帝沙把沙巴州的土地注册在其(商联帝沙)名下。
197.问:这份16/7/1984的招股书使到商联会保护那5项指称,商联会必须从16/7/1984起起诉失信、失责及任何其他采取行动的原因。因此,我告诉你,今天的诉讼受到时间限制。
TT:这是法律问题,让法官作出裁决。
黄锦生答:我不同意。
法庭休庭2小时。
时间:2.14pm
KK:律师和各造与之前相同。
辩方第二证人(黄锦生)和之前一样宣誓供证。
198. 问:商联会是否有任何记录,显示商联会、商联会的理事/或是商联会的雇员向商联控股以及/或是商联帝沙的董事会发出指示,要他们做某件事?有没有?
答:有。
199.问:你是否需要时间检查商联会的记录,以向尊贵的法庭证明你对第198个问题的答复?
答:不需要。这些文件可以在一捆文件中找到。
200.问:哪一捆文件?
答:我是指6项使命以及商联控股与商联会的联合公开声明。
201.问:是否有商联会的任何其他文件可以证明第198题的答案?
答:就我记忆所及,没有。
答:我当然知道。我在证人陈述书中有提到。
188.问:在商联会是商联控股的那25万股股票的注册股东的那段期间内,商联会是否有以商联控股股东的身份,要求修改商联控股的M&A,第一,把你在证人陈述书中答复第48个问题(在第22答:23页)时所提到的6个目标;第二,你所指的社会契约;第三,商联控股的股东必须由商联会或商联会的理事委任;第四,商联控股董事部必须依照商联会或是商联会理事的指示行事等包括在内?
答:在商联控股初次发行股票时,我们曾经讨论和尝试把这4点列在商联控股M&A之内。我们也曾尝试在招股书内和向资金发行委员会要求把这4点包括在内。
189.问:你是指商联控股向资金发行委员会申请公开售股时?
答:是的。
190.问:我告诉你,在第188个问题所提到的那4项,不能包括在商联控股的M&A内,也不能在商联控股向资金发行委员会申请公开售股时包括在内或是包括在商联控股的招股书内,因为它们没有法律约束力?
答:我不敢肯定。我不敢说同意或是不同意。
191.问:PBD5。第1250答:1254页,提到第1254页的英文翻译。这是执行理事会的会议记录。问题限于1254页。你曾经供证说,商联控股最初的两位股东是丹斯里黄文彬和丹斯里刘南辉。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在商联控股成立之后的认股,正如第1254页所指出者,认购商联控股的其他股票的钱是由董事们个人支付,而不是由商联会支付?
答:是的,我同意。
192.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自商联控股成立至今,商联会不曾在财务上对商联控股作出捐献?我没有把在商联控股最初售股时商联会认购25万股包括在内。
答:我不同意,因为商联会有作其他方式的捐献。
193.问:到今天为止,商联会有给过商联控股1令吉吗?
答:没有。
194.我来谈首次公开售股。请看PBD1,第170页及之后。这是招股书,你也有认购股票,第174页,在16/7/1984的首次公开售股的招股书。你是否同意招股书没有提到以下各点:第一,你在你的证人陈述书中答复第48个问题(第22答:23页)时所提到的6个目标;第二,你所指的社会契约;第三,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由商联会或是商联会的理事委任;第四,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按照商联会或是商联会的理事们的指示行事;第五,商联会是商联控股以及/或是商联帝沙的股权拥有者(合称“5项指称”)?
195.问:请看PBD1,第188页第18段。请看第一项,丹斯里黄文彬……(念),董事的利益,招股书的日期是16/7/1984,请看第188页,丹斯里黄文彬拥有50,001股。我告诉说,早在1984年7月16日,所谓的社会契约从一开始就受到违反。
答:我不同意。
196.问:在首次公开售股之后,商联控股的股东数目增加到超过2万人。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在首次公开售股之后,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向商联控股的股东们负责,而不是向商联会负责。
答:我同意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向商联控股的股东们负责,但商联控股的董事会除了必须履行6项社会使命之外,也负有特别任务,就是保护商联会的利益。因为这些董事事实上是由商联会委任,以便成为商联控股的董事。商联控股事实上是由商联会孕育的,在我们眼中,商联会和商联控股的关系事实上有如父母和孩子。商联帝沙事实上是孙子。商联会是无条件的让商联帝沙把沙巴州的土地注册在其(商联帝沙)名下。
197.问:这份16/7/1984的招股书使到商联会保护那5项指称,商联会必须从16/7/1984起起诉失信、失责及任何其他采取行动的原因。因此,我告诉你,今天的诉讼受到时间限制。
TT:这是法律问题,让法官作出裁决。
黄锦生答:我不同意。
法庭休庭2小时。
时间:2.14pm
KK:律师和各造与之前相同。
辩方第二证人(黄锦生)和之前一样宣誓供证。
198. 问:商联会是否有任何记录,显示商联会、商联会的理事/或是商联会的雇员向商联控股以及/或是商联帝沙的董事会发出指示,要他们做某件事?有没有?
答:有。
199.问:你是否需要时间检查商联会的记录,以向尊贵的法庭证明你对第198个问题的答复?
答:不需要。这些文件可以在一捆文件中找到。
200.问:哪一捆文件?
答:我是指6项使命以及商联控股与商联会的联合公开声明。
201.问:是否有商联会的任何其他文件可以证明第198题的答案?
答:就我记忆所及,没有。
2010年5月21日星期五
诉方第二证人黄锦生供词(十一)
时间:11.23am
诉防第二证人重新宣誓供证。
165.问:PBD4,第796和第798页。这是商联会1982/83年度的常年报告。请看第798页的下面,“工作委员会”和“法律组”。华文会议记录在794-795页。请你告诉尊贵的法庭,法律组最初是在什么时候成立的?大概的年份。我知道在1982/83年度时它已经成立。它可能在更早时成立。
答:如果我没有弄错,它可能在1980/81年成立。
166.问:请你证实,1982/83年度的法律组主任是陈怀安,我在昨天的审讯中向你提到的那个人。
答:是。
167.问:你同意我的说法,虽然有一个法律委员会在协助商联会,商联会仍然向外部征求法律意见,征求执业律师的意见,是不是?
答:是。
168.问:我向你提到PBD1,第7页,1969年的章程。章程第5条和第6条,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商联会的基金来自(第1)入会费;(第2)会员年捐;(第3)捐款。商联会的基金来自这三个来源,直到它在1990年代拥有本身的会所为止。
答:是的。
169.问:你是否同意我的看法,直到1990年代为止,由于基金只有三个来源,商联会面对财务困难?
答:我不同意(商联会)有财务困难。并没有财务困难。
170.问:我向你提到PBD1,第9到第13页。“1亿令吉华人经济发展基金”,商联会是否有设法为这项基金筹措1亿令吉?有没有?在1979年?
答:在1979年,没有。
171.问:在1979年之后,商联会是否有设法筹1亿令吉?
答:有。
172.问:哪里有记录,可以证明商联会在1979年之后有设法筹1亿令吉?
答:律师事实上是在断章取义。这项概念最终变成商联控股。我不明白律师为什么要把事情弄得这么困难。
173.问:我不是在为难你。我是指你的证人陈述书中你对第9个问题的回答。你提到1亿令吉基金,以支持商联会在这宗案件中索赔。你怎么可以说我把事情变成复杂……。我坚持你必须回答这个问题,商联会是否有如WS PW2对第9个问题的回答,设法筹那1亿令吉的基金?在1979年之后,是或不是?
答:是的,那就是商联控股。
174.问:你是否需要时间检查商联会的记录,以显示这1亿令吉的基金如何通过D7实现?
答:我不需要检查商联会的记录。事实上,商联会注册了商联控股,记录应该是在商联控股。
175.问:我向你提到PBD1,第77答:82页,商联会和KPD之间的谅解备忘录。请看第79页,第4.1(a)(iii)段,“商联会将负起全部责任……(念)”。我这样对你说,商联会无法筹到基金以履行谅解备忘录,更不要说实现那1亿令吉的华人经济发展基金?你同意吗?
答:我不同意。商联控股没有推行筹款运动,但他们通过认购股权筹到资金。
176.问:重复第175道问题。
答:我们注册商联控股,通过这1亿令吉华人经济发展基金筹款。商联会注册商联控股,通过公开认购商联控股的股票的方式为华人经济发展基金筹款。
177.问:我向你提到商联控股原本的章程。D7-BD(1),第6答:56页,商联控股原来的公司章程。你有读过商联控股的M&A吗?
答:有的,上一次我只是大致浏览一下。
178.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我所指的商联控股M&A完全没有提到1亿令吉华人经济发展基金?
答:是的,我同意。
179.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商联控股M&A完全没有提到商联控股的股票是为了商联会的信托持有?
答:是的,我同意。
180.问:我向你提到在第23页章程第11条。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章程第11条并不承认商联控股的股票是为了商联会的信托而持有?
答:是的,我同意。
181.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根据商联控股M&A的规定,商联控股作为公共有限公司,其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答:是的,我同意。
182.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商联控股M&A没有规定,商联控股的董事必须由商联会或是由商联会会长委任?
答:是的,我同意。
183.问:我这样说是否正确,商联控股M&A没有规定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遵守商联会或是商联会理事的指示?
答:是的,我同意。
184.问:你是否知道,商联控股M&A在经过股东们核准之后,曾经进行过几次修改?
答:我不知道。
185.问:你是否知道,商联控股的股东有权在商联控股的股东大会上要求修改商联控股M&A?
答:是的,我知道。
186.问:你是否知道,到今天为止,商联控股没有任何股东要求对商联控股M&A进行这样的修改。首先,把你在证人陈述书中答复第48个问题(在第22答:23页)时所提到的6项目标;第二,你所指的社会契约;第三,商联控股的董事必须由商联会或是由商联会理事委任;第四,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根据商联会或是商联会理事的指示行事等包括在内?
答:是的,我知道。
诉防第二证人重新宣誓供证。
165.问:PBD4,第796和第798页。这是商联会1982/83年度的常年报告。请看第798页的下面,“工作委员会”和“法律组”。华文会议记录在794-795页。请你告诉尊贵的法庭,法律组最初是在什么时候成立的?大概的年份。我知道在1982/83年度时它已经成立。它可能在更早时成立。
答:如果我没有弄错,它可能在1980/81年成立。
166.问:请你证实,1982/83年度的法律组主任是陈怀安,我在昨天的审讯中向你提到的那个人。
答:是。
167.问:你同意我的说法,虽然有一个法律委员会在协助商联会,商联会仍然向外部征求法律意见,征求执业律师的意见,是不是?
答:是。
168.问:我向你提到PBD1,第7页,1969年的章程。章程第5条和第6条,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商联会的基金来自(第1)入会费;(第2)会员年捐;(第3)捐款。商联会的基金来自这三个来源,直到它在1990年代拥有本身的会所为止。
答:是的。
169.问:你是否同意我的看法,直到1990年代为止,由于基金只有三个来源,商联会面对财务困难?
答:我不同意(商联会)有财务困难。并没有财务困难。
170.问:我向你提到PBD1,第9到第13页。“1亿令吉华人经济发展基金”,商联会是否有设法为这项基金筹措1亿令吉?有没有?在1979年?
答:在1979年,没有。
171.问:在1979年之后,商联会是否有设法筹1亿令吉?
答:有。
172.问:哪里有记录,可以证明商联会在1979年之后有设法筹1亿令吉?
答:律师事实上是在断章取义。这项概念最终变成商联控股。我不明白律师为什么要把事情弄得这么困难。
173.问:我不是在为难你。我是指你的证人陈述书中你对第9个问题的回答。你提到1亿令吉基金,以支持商联会在这宗案件中索赔。你怎么可以说我把事情变成复杂……。我坚持你必须回答这个问题,商联会是否有如WS PW2对第9个问题的回答,设法筹那1亿令吉的基金?在1979年之后,是或不是?
答:是的,那就是商联控股。
174.问:你是否需要时间检查商联会的记录,以显示这1亿令吉的基金如何通过D7实现?
答:我不需要检查商联会的记录。事实上,商联会注册了商联控股,记录应该是在商联控股。
175.问:我向你提到PBD1,第77答:82页,商联会和KPD之间的谅解备忘录。请看第79页,第4.1(a)(iii)段,“商联会将负起全部责任……(念)”。我这样对你说,商联会无法筹到基金以履行谅解备忘录,更不要说实现那1亿令吉的华人经济发展基金?你同意吗?
答:我不同意。商联控股没有推行筹款运动,但他们通过认购股权筹到资金。
176.问:重复第175道问题。
答:我们注册商联控股,通过这1亿令吉华人经济发展基金筹款。商联会注册商联控股,通过公开认购商联控股的股票的方式为华人经济发展基金筹款。
177.问:我向你提到商联控股原本的章程。D7-BD(1),第6答:56页,商联控股原来的公司章程。你有读过商联控股的M&A吗?
答:有的,上一次我只是大致浏览一下。
178.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我所指的商联控股M&A完全没有提到1亿令吉华人经济发展基金?
答:是的,我同意。
179.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商联控股M&A完全没有提到商联控股的股票是为了商联会的信托持有?
答:是的,我同意。
180.问:我向你提到在第23页章程第11条。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章程第11条并不承认商联控股的股票是为了商联会的信托而持有?
答:是的,我同意。
181.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根据商联控股M&A的规定,商联控股作为公共有限公司,其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答:是的,我同意。
182.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商联控股M&A没有规定,商联控股的董事必须由商联会或是由商联会会长委任?
答:是的,我同意。
183.问:我这样说是否正确,商联控股M&A没有规定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遵守商联会或是商联会理事的指示?
答:是的,我同意。
184.问:你是否知道,商联控股M&A在经过股东们核准之后,曾经进行过几次修改?
答:我不知道。
185.问:你是否知道,商联控股的股东有权在商联控股的股东大会上要求修改商联控股M&A?
答:是的,我知道。
186.问:你是否知道,到今天为止,商联控股没有任何股东要求对商联控股M&A进行这样的修改。首先,把你在证人陈述书中答复第48个问题(在第22答:23页)时所提到的6项目标;第二,你所指的社会契约;第三,商联控股的董事必须由商联会或是由商联会理事委任;第四,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必须根据商联会或是商联会理事的指示行事等包括在内?
答:是的,我知道。
2010年5月19日星期三
诉方第二证人黄锦生供词(十)
137.问:我只是要问你有关三个我叫你去查阅的事项。第26至28道的问题,在你查阅了商联会的记录后,你可不可以告诉这尊贵的法庭商联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有没有任何议案或决定撤销1981年选出来的4名信托人?
答:在查阅了有关记录后,我发现有关委任4名信托人,他们是在1981年受委的,管理商联会资产的章程第17条文。在1993 年9月27日有举行一次商联会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修改了上述条文,删除了旧的条文,以新的条文取代。此条文阐明三名在任的商联会负责人,即会长、署理会长和总秘书执行注册在商联会名下的资产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在1981年受委的4名信托人遵循经社团注册官在1993年12月10日批准的修改条文而变成无效。
138问:这是你准备的答案吗?
答;是的。
139.问:在准备这个答案时,你有没有得到任何协助?有或没有。
答:没有。
140.问:第137道问题的答案。“在1981年受委的4名信托人遵循经社团注册官在1993年12月10日批准的修改条文而变成无效。”我可不可以向你指出,根据上述签定的那一句话,对在1981年受委的4名信托人的法律性,你是有一点认识的。是或不是?
答:因为我是在社团工作的,我多多少少对此有认识。
141.问:有什么东西可以答复问题第39至42吗?任何会议记录、常年大会的记录、特别大会的记录或是董事会的记录,有关于你的说法,指由商联控股委任的商联帝沙的董事是商联会在沙巴州的土地的信托人。你能够出示给我们看吗?
答:这可以在PBD5第1266页看到,那是商联会常务委员会在1983年5月2日召开的会议的会议记录。在这份会议记录中,清楚的记录到,商联会通过商联控股委任商联帝沙的4名董事。这4位董事是丹斯里黄文彬、拿督刘南辉、丹斯里颜清文和拿督林方治。对商联会而言,这4位被委任的信托人是商联会的信托人,是为了保护商联会的利益。
142.问:在看过了商联会的常年大会和特别大会的所有会议记录之后,你能否证实,这些常年大会和特别大会没有和第141个问题所指的事项有关的会议记录、议案和记录?
法官替证人澄清这个问题。
答:在1981年6月28日的常年大会。PBD5,第1229页(中文),1231页(英文),第12段建议成立商联控股。商联会第35届常年大会批准……。(证人念出内容)。
143.问:因此,这是1981年的常年大会的会议记录,用来支持你昨天所说的证据,有如你对第141个问题所作的答复。你证实这一点?
答:我不能肯定是否还有其他会议记录。我事先没有准备,不记得。
144.问:在昨天法庭的审讯结束之后,在昨天傍晚,我要你检查商联会的所有记录,你有这样做吗?有还是没有?
答:没有。在这样短的时间内,我不可能检查商联会的所有记录。
145.问:在今天早上,我问你第一个问题时,你原本可以通知法庭,你需要更多时间。是不是?
答:是的。
146.问:在你今天早上回答我的第1个问题(第137个问题)时,你原本可以告诉法庭,你需要更多时间检查商联会的所有记录。是不是?
答:是的。
147.问:我这样告诉你,你隐瞒重要事实,即你在宣誓的情况下回答我的第137个问题时,并没有检查所有记录?
答:我不同意。我已经竭尽所能,而且我没有隐瞒任何重要事实。
148.问:我提到PBD5,第1231页(英文)。我要你检查英文和中文版本。请看英文翻译,第12段(C)(念)。关于商联控股董事会的组成。翻阅在1229页的中文版本,请看中文稿,并告诉通译员第12段(C)的内容是什么?
答:商联控股(D7)的董事会已经成立。
149.问:1229页是用中文记录在常年股东大会上所发生的事。你同意在1231页的英文翻译不完全准确。在1231页的英文翻译给人的印象是,商联控股(D7)的董事会是在常年股东大会上才成立的,但根据召开常年股东大会时的中文会议记录,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在之前已经成立。请证实这一点。
答:以中文版本为准。
150.问:请向我指出,这份常年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支持由商联控股(D7)委任的商联帝沙(D8)的董事们是替商联会托管在沙巴州的土地的信托人的说法。请告诉我是哪一个部分。
答:中文版本的第12段说,商联会充份授权给执行理事会去负责这件事。
151.问:那是在常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你所依赖的唯一的一个句子。是不是?
答:不是。在第12段(b),最后部分,中文稿说商联帝沙是商联控股和KPD所设的联营公司。
152.问:你依赖常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第12段的2个句子?我要你证实没有其他。
答:第12段(a)整段,关于签署谅解备忘录。
153.问:有任何其他东西佐证你的答案吗?
答:暂时没有。
154.问:你能否证实,常年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以及执行理事会的会议记录都是由你负责记录?
答:不只是我。我还有其他同事。他们也有负责记录。
155.问:第1266页。这是执行理事会在1983年5月20日的会议记录。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在由包括你和其他人所作的会议记录中,有一个项目题为:“讨论和商联控股(D7)有关的课题”。(第6段)。是不是。
答:是。
156.问:你能否证实,在PBD5第1266页的整个第6段,是由孙勇南所作的报告,没有其他?
答:是。
157.问:在第1266页的英文翻译中,由你以及其他人所作的执行理事会的记录,提到在孙勇南作出报告后,执行理事会所作的决定?
答:通常在这类会议记录中,如果没有人反对,我们就当作是通过。因此,这项建议被视为获得批准。证人过后说,他的答案没有获得准确的通译,他现在加以纠正。
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通常如果有任何报告、建议或提议,我们会接受。当我们接纳之后,并不意味着这项提议、建议或报告将来不可以更改。这可能根据未来的情况加以讨论和检讨。
158.问:我重复我的第157个问题。
法官:只需要看会议记录。
答:会议记录没有说孙先生的报告获得接纳或拒绝。
159.问:在第1264页,同一份会议记录,中文记录,第4.9段,“颜清文报告东协华人总商会事宜”,执行理事会议决委任陈群川跟进颜清文的报告。执行理事会表示接受在1264页第4.9段的报告。
答:是。
160.问:我告诉你,常年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和执行理事会,没有任何会议记录、议决案、记录是关于第141个问题的事项的。那是指,由D7(商联控股)委任的D8(商联帝沙)的董事负责替商联会托管沙巴州的土地。
答:我不同意。
161.问:昨天的第45个问题的第3个问题。我要求你检查商联会的记录,以确定商联会是否有正式申请割让沙巴州的土地。你昨晚有时间看完商联会的记录吗?
答:如果我没有记错,昨天我说,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分两部分回答。
162.问:我是问你,你昨晚是否有时间看完商联会的记录,以答复我的第三个问题。有还是没有?
答:有。
163.问:请你分两个部分回答问题,你喜欢哪个部分都可以。
答: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是否有致给沙巴州首席部长的任何公函,以正式申请沙巴州的土地。第二部分,昨天律师用割让这个词。
164.问:我的问题是,商联会是否提出正式申请,以把沙巴州的土地的地契注册在商联会名下?
答:没有。
法庭休庭10分钟。
答:在查阅了有关记录后,我发现有关委任4名信托人,他们是在1981年受委的,管理商联会资产的章程第17条文。在1993 年9月27日有举行一次商联会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修改了上述条文,删除了旧的条文,以新的条文取代。此条文阐明三名在任的商联会负责人,即会长、署理会长和总秘书执行注册在商联会名下的资产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在1981年受委的4名信托人遵循经社团注册官在1993年12月10日批准的修改条文而变成无效。
138问:这是你准备的答案吗?
答;是的。
139.问:在准备这个答案时,你有没有得到任何协助?有或没有。
答:没有。
140.问:第137道问题的答案。“在1981年受委的4名信托人遵循经社团注册官在1993年12月10日批准的修改条文而变成无效。”我可不可以向你指出,根据上述签定的那一句话,对在1981年受委的4名信托人的法律性,你是有一点认识的。是或不是?
答:因为我是在社团工作的,我多多少少对此有认识。
141.问:有什么东西可以答复问题第39至42吗?任何会议记录、常年大会的记录、特别大会的记录或是董事会的记录,有关于你的说法,指由商联控股委任的商联帝沙的董事是商联会在沙巴州的土地的信托人。你能够出示给我们看吗?
答:这可以在PBD5第1266页看到,那是商联会常务委员会在1983年5月2日召开的会议的会议记录。在这份会议记录中,清楚的记录到,商联会通过商联控股委任商联帝沙的4名董事。这4位董事是丹斯里黄文彬、拿督刘南辉、丹斯里颜清文和拿督林方治。对商联会而言,这4位被委任的信托人是商联会的信托人,是为了保护商联会的利益。
142.问:在看过了商联会的常年大会和特别大会的所有会议记录之后,你能否证实,这些常年大会和特别大会没有和第141个问题所指的事项有关的会议记录、议案和记录?
法官替证人澄清这个问题。
答:在1981年6月28日的常年大会。PBD5,第1229页(中文),1231页(英文),第12段建议成立商联控股。商联会第35届常年大会批准……。(证人念出内容)。
143.问:因此,这是1981年的常年大会的会议记录,用来支持你昨天所说的证据,有如你对第141个问题所作的答复。你证实这一点?
答:我不能肯定是否还有其他会议记录。我事先没有准备,不记得。
144.问:在昨天法庭的审讯结束之后,在昨天傍晚,我要你检查商联会的所有记录,你有这样做吗?有还是没有?
答:没有。在这样短的时间内,我不可能检查商联会的所有记录。
145.问:在今天早上,我问你第一个问题时,你原本可以通知法庭,你需要更多时间。是不是?
答:是的。
146.问:在你今天早上回答我的第1个问题(第137个问题)时,你原本可以告诉法庭,你需要更多时间检查商联会的所有记录。是不是?
答:是的。
147.问:我这样告诉你,你隐瞒重要事实,即你在宣誓的情况下回答我的第137个问题时,并没有检查所有记录?
答:我不同意。我已经竭尽所能,而且我没有隐瞒任何重要事实。
148.问:我提到PBD5,第1231页(英文)。我要你检查英文和中文版本。请看英文翻译,第12段(C)(念)。关于商联控股董事会的组成。翻阅在1229页的中文版本,请看中文稿,并告诉通译员第12段(C)的内容是什么?
答:商联控股(D7)的董事会已经成立。
149.问:1229页是用中文记录在常年股东大会上所发生的事。你同意在1231页的英文翻译不完全准确。在1231页的英文翻译给人的印象是,商联控股(D7)的董事会是在常年股东大会上才成立的,但根据召开常年股东大会时的中文会议记录,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在之前已经成立。请证实这一点。
答:以中文版本为准。
150.问:请向我指出,这份常年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支持由商联控股(D7)委任的商联帝沙(D8)的董事们是替商联会托管在沙巴州的土地的信托人的说法。请告诉我是哪一个部分。
答:中文版本的第12段说,商联会充份授权给执行理事会去负责这件事。
151.问:那是在常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你所依赖的唯一的一个句子。是不是?
答:不是。在第12段(b),最后部分,中文稿说商联帝沙是商联控股和KPD所设的联营公司。
152.问:你依赖常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第12段的2个句子?我要你证实没有其他。
答:第12段(a)整段,关于签署谅解备忘录。
153.问:有任何其他东西佐证你的答案吗?
答:暂时没有。
154.问:你能否证实,常年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以及执行理事会的会议记录都是由你负责记录?
答:不只是我。我还有其他同事。他们也有负责记录。
155.问:第1266页。这是执行理事会在1983年5月20日的会议记录。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在由包括你和其他人所作的会议记录中,有一个项目题为:“讨论和商联控股(D7)有关的课题”。(第6段)。是不是。
答:是。
156.问:你能否证实,在PBD5第1266页的整个第6段,是由孙勇南所作的报告,没有其他?
答:是。
157.问:在第1266页的英文翻译中,由你以及其他人所作的执行理事会的记录,提到在孙勇南作出报告后,执行理事会所作的决定?
答:通常在这类会议记录中,如果没有人反对,我们就当作是通过。因此,这项建议被视为获得批准。证人过后说,他的答案没有获得准确的通译,他现在加以纠正。
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通常如果有任何报告、建议或提议,我们会接受。当我们接纳之后,并不意味着这项提议、建议或报告将来不可以更改。这可能根据未来的情况加以讨论和检讨。
158.问:我重复我的第157个问题。
法官:只需要看会议记录。
答:会议记录没有说孙先生的报告获得接纳或拒绝。
159.问:在第1264页,同一份会议记录,中文记录,第4.9段,“颜清文报告东协华人总商会事宜”,执行理事会议决委任陈群川跟进颜清文的报告。执行理事会表示接受在1264页第4.9段的报告。
答:是。
160.问:我告诉你,常年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和执行理事会,没有任何会议记录、议决案、记录是关于第141个问题的事项的。那是指,由D7(商联控股)委任的D8(商联帝沙)的董事负责替商联会托管沙巴州的土地。
答:我不同意。
161.问:昨天的第45个问题的第3个问题。我要求你检查商联会的记录,以确定商联会是否有正式申请割让沙巴州的土地。你昨晚有时间看完商联会的记录吗?
答:如果我没有记错,昨天我说,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分两部分回答。
162.问:我是问你,你昨晚是否有时间看完商联会的记录,以答复我的第三个问题。有还是没有?
答:有。
163.问:请你分两个部分回答问题,你喜欢哪个部分都可以。
答: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是否有致给沙巴州首席部长的任何公函,以正式申请沙巴州的土地。第二部分,昨天律师用割让这个词。
164.问:我的问题是,商联会是否提出正式申请,以把沙巴州的土地的地契注册在商联会名下?
答:没有。
法庭休庭10分钟。
2010年5月17日星期一
调解失败的M因素
署名“过客”的作者,2010年3月9日在《星洲日报》言论报发表了一篇评论“和解正合时宜-论法官调解控股纠纷”。
这篇文章,表面是提商联会说话,实际上也提出了几个商联会现任领导要关注的问题。
先谈和解这回事。明显的,作者不了解,甚至是曲解了调解的时间顺序。在诉方第一证人哈里斯出来供词之前,已经有一名,而不是两名法官出面调停商联会和商联控股的纠纷,以为不需要诉方第二证人出庭供证之前,纠纷就会有个了结。
据了解,商联会因有“鹰派”的阻扰,在最关键的问题维他命M不能达致协议而告吹。其实,不需要内幕消息,我们可以推测商联会会在调解中提出什么样的要求底线。
作者把“商联控股风波”,尤其是商联会诉商联控股,归咎于双资议案,又是对事实的扭曲。我们现在都知道,商联会诉颜清文等人“失信失责”,这与双资议案没有多大的关联。指人家失信失责是十分严重事情,商联会要有很强的证据来证明。
文章说:“所谓此一时彼一时,商联控股纠纷经过了一段风风雨雨的日子,其实有助于激浊扬清、平伏心情。在客观冷静取代鲁莽疏失的当儿,事件的脉络易于梳理、解决方案愈见清晰,正是双方和解的大好时机。”
他所说的“解决方案见清晰”指的是什么,我看作者要嘛本身也不了解,要嘛是故弄玄虚,我是见怪不怪。我所了解的是,只要商联控股那方答应给商联人一大笔钱,例如数千万甚至一亿令吉,商联会就和解。这是唯一的方案,可是商联控股那一方人士我想不让步,才导致和解搁浅。是诉方狮子开大口还是辩方“硬颈”,网友自己判断。
也许,对薄公堂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商联会会长钟廷森从调解人一变成为诉方, 角色转换之离奇,可以成为马来西亚华社笑史的经典。颜清文讥钟廷森从裁判变球员,很形象也很贴切。说明了钟廷森领导商联会有年,却不知道有商联控股这个“儿子”和商联帝莎这个“孙子”。“认亲”后的结果是对簿公堂,令人不胜唏嘘!
这篇文章,表面是提商联会说话,实际上也提出了几个商联会现任领导要关注的问题。
先谈和解这回事。明显的,作者不了解,甚至是曲解了调解的时间顺序。在诉方第一证人哈里斯出来供词之前,已经有一名,而不是两名法官出面调停商联会和商联控股的纠纷,以为不需要诉方第二证人出庭供证之前,纠纷就会有个了结。
据了解,商联会因有“鹰派”的阻扰,在最关键的问题维他命M不能达致协议而告吹。其实,不需要内幕消息,我们可以推测商联会会在调解中提出什么样的要求底线。
作者把“商联控股风波”,尤其是商联会诉商联控股,归咎于双资议案,又是对事实的扭曲。我们现在都知道,商联会诉颜清文等人“失信失责”,这与双资议案没有多大的关联。指人家失信失责是十分严重事情,商联会要有很强的证据来证明。
文章说:“所谓此一时彼一时,商联控股纠纷经过了一段风风雨雨的日子,其实有助于激浊扬清、平伏心情。在客观冷静取代鲁莽疏失的当儿,事件的脉络易于梳理、解决方案愈见清晰,正是双方和解的大好时机。”
他所说的“解决方案见清晰”指的是什么,我看作者要嘛本身也不了解,要嘛是故弄玄虚,我是见怪不怪。我所了解的是,只要商联控股那方答应给商联人一大笔钱,例如数千万甚至一亿令吉,商联会就和解。这是唯一的方案,可是商联控股那一方人士我想不让步,才导致和解搁浅。是诉方狮子开大口还是辩方“硬颈”,网友自己判断。
也许,对薄公堂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商联会会长钟廷森从调解人一变成为诉方, 角色转换之离奇,可以成为马来西亚华社笑史的经典。颜清文讥钟廷森从裁判变球员,很形象也很贴切。说明了钟廷森领导商联会有年,却不知道有商联控股这个“儿子”和商联帝莎这个“孙子”。“认亲”后的结果是对簿公堂,令人不胜唏嘘!
2010年5月13日星期四
陈凯希的头脑(3)――社会运动者的幻象
大家都知道,陈凯希给人的印象是搞社会主义出身的。首相署部长丹斯里许子根还承认曾是陈凯希的“粉丝”。
事实上,陈凯希其实对社会主义了解的并不深。要还历史原貌,我们只能说陈凯希是社会运动者――搞运动者并不需要什么思想学识,更不需要什么主义为主导。他们注重的行动,搞群众情绪。他们的演讲说话,十之八九是靠煽动群众的情绪,而不是向群众说理。
陈凯希有这样的背景,虽然不能说他现在的所在所为,都是完全受到他的过去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否认这对他的思想留下深刻的烙印。
“商联控股风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在人不在商联控股董事会后,才“看”到商联控股的“核心董事”压迫他所谓的“小股东”,过后就成立一个“捍委会”来捍“被压迫者”。可是,在他的脑子里,“被压迫者”也包括了他所指控的“压迫者”。
我们外人看来很荒谬的东西,对他来说非旦一点都不荒谬,而且是比珍珠还真。如此,虽然真相一再证明不在他那一边,他还是坚持了近三年,看来还没有“放下武器”,承认失败的迹象。
为了给这些他所指控的“压迫者”颜色看,他把另外一批人(商联会)引进来,以“镇压”这一批“压迫者”。这样一来,也是商联会中央理事的陈凯希,摇身一变成为“压迫者”。可是,在他看来,这并没有改变他是替“被压迫者”出头的事实。
在2008年年中,为了展示他的个人的“号召力”,陈凯希发动一人一令吉法律基金会,目的是筹一笔钱钱给商联会控告商联控股现任和前任董事。可是,这运动搞不起来,足见陈凯希其实没有什么号召力,最后没办法只好答应付一笔钱给商联会打官司。
搞社会运动的时代已经过去,可是陈凯希不信邪,偏偏要搞。现在,他只能搞“小规模”的社会运动,用“资本主义市场”赚到的钱,通过华文报章来制造他是正义化身的幻象。
社会运动者沦落到活在幻象中,怎么不能让人感到不胜唏嘘呢?
事实上,陈凯希其实对社会主义了解的并不深。要还历史原貌,我们只能说陈凯希是社会运动者――搞运动者并不需要什么思想学识,更不需要什么主义为主导。他们注重的行动,搞群众情绪。他们的演讲说话,十之八九是靠煽动群众的情绪,而不是向群众说理。
陈凯希有这样的背景,虽然不能说他现在的所在所为,都是完全受到他的过去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否认这对他的思想留下深刻的烙印。
“商联控股风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在人不在商联控股董事会后,才“看”到商联控股的“核心董事”压迫他所谓的“小股东”,过后就成立一个“捍委会”来捍“被压迫者”。可是,在他的脑子里,“被压迫者”也包括了他所指控的“压迫者”。
我们外人看来很荒谬的东西,对他来说非旦一点都不荒谬,而且是比珍珠还真。如此,虽然真相一再证明不在他那一边,他还是坚持了近三年,看来还没有“放下武器”,承认失败的迹象。
为了给这些他所指控的“压迫者”颜色看,他把另外一批人(商联会)引进来,以“镇压”这一批“压迫者”。这样一来,也是商联会中央理事的陈凯希,摇身一变成为“压迫者”。可是,在他看来,这并没有改变他是替“被压迫者”出头的事实。
在2008年年中,为了展示他的个人的“号召力”,陈凯希发动一人一令吉法律基金会,目的是筹一笔钱钱给商联会控告商联控股现任和前任董事。可是,这运动搞不起来,足见陈凯希其实没有什么号召力,最后没办法只好答应付一笔钱给商联会打官司。
搞社会运动的时代已经过去,可是陈凯希不信邪,偏偏要搞。现在,他只能搞“小规模”的社会运动,用“资本主义市场”赚到的钱,通过华文报章来制造他是正义化身的幻象。
社会运动者沦落到活在幻象中,怎么不能让人感到不胜唏嘘呢?
2010年5月10日星期一
2010年5月8日星期六
2010年5月6日星期四
陈凯希的头脑(2) ―― 小股东和社会契约
陈凯希现在虽然身家过亿,可是他的头脑仍然停留在早年“斗争”的框框。可悲的是,当年他可能可以“螳臂挡车”的与政府对抗,现在也只能专拣软的来打;没有年轻人的朝气,却有老人的老奸巨滑。他在正义之前抬不起头来,只能躲在正义的背后“自慰”。
我已经重复多次了,商联控股风波是由陈凯希挑起来的。陈凯希在“商联会对颜清文等人”一案里为诉分的第六名证人,可是他的角色不是那么简单。这一点,第一答辩人律师已经点出。
此案的其中一个要点就是指答辩人违反社会契约。诉方声称,当年有定下契约,团体不得拥有超过100万股,个人不得超出5万股。可是,陈凯希却拥有8万多股,明显的违反了他所绘声绘影存在的社会契约。
可是,他否认了他违反。而且还指持这种说法的人“没看到重点”,因为他的8万多股,仍然是个小股东,因此没有违反社会契约。其实,重点就在他声称的5万股限制,没有其他的。
他要这样避开,目的是很明显的,要说明六名答辩人的股分虽然不是每个人超过5万股,可是他们六个加起来很可观,可以“控制公司”。当然,陈凯希如果有本事,也可找几个人联合起来“控制”公司。
这不是他不为,是不能也!这不能不是因为他有高人一等的道德观、正义感,而是他根本就没有这个能力,所以要等到在股东大会不获重委时,才来大谈社会契约等东西。
陈凯希的头脑是不讲逻辑的,他只为自己狡辩,而且狡辩得很可笑又很可耻。可是,你知道吗,不少人会相信陈凯希的“不合逻辑”的头脑。这头脑虽然对促进我们大家的理性思维没有什么帮助,可是在造成人们的不讲理的思想和行为方面,却存在巨大的破坏力。
这可能就是他对社会最大“功劳”。
我已经重复多次了,商联控股风波是由陈凯希挑起来的。陈凯希在“商联会对颜清文等人”一案里为诉分的第六名证人,可是他的角色不是那么简单。这一点,第一答辩人律师已经点出。
此案的其中一个要点就是指答辩人违反社会契约。诉方声称,当年有定下契约,团体不得拥有超过100万股,个人不得超出5万股。可是,陈凯希却拥有8万多股,明显的违反了他所绘声绘影存在的社会契约。
可是,他否认了他违反。而且还指持这种说法的人“没看到重点”,因为他的8万多股,仍然是个小股东,因此没有违反社会契约。其实,重点就在他声称的5万股限制,没有其他的。
他要这样避开,目的是很明显的,要说明六名答辩人的股分虽然不是每个人超过5万股,可是他们六个加起来很可观,可以“控制公司”。当然,陈凯希如果有本事,也可找几个人联合起来“控制”公司。
这不是他不为,是不能也!这不能不是因为他有高人一等的道德观、正义感,而是他根本就没有这个能力,所以要等到在股东大会不获重委时,才来大谈社会契约等东西。
陈凯希的头脑是不讲逻辑的,他只为自己狡辩,而且狡辩得很可笑又很可耻。可是,你知道吗,不少人会相信陈凯希的“不合逻辑”的头脑。这头脑虽然对促进我们大家的理性思维没有什么帮助,可是在造成人们的不讲理的思想和行为方面,却存在巨大的破坏力。
这可能就是他对社会最大“功劳”。
2010年5月4日星期二
陈凯希的头脑(1) ―― 从麦卡到商联控股
最近几个星期,各语文报章都以显著的版位报导有关印裔富商献购麦卡投股的新闻。
麦卡控股是由印度国大党在1984年成立的投资公司,其基本目标其实跟商联控股非常相似,也就是要从新经济政策实行对非土著的限制寻找一个出路,包括成立大企业。
麦卡控股有约6,6000名股东,清一色是印裔和锡兰裔,他们当中有很多是园丘工人,经济条件差。为了投资麦卡,他们有许多典当了金饰,为的就是要买麦卡的股票。而在当时经济情况不大好的情况,麦卡的招股活动却是远远超越了目标。
商联股投有约2,2000多名,比起麦卡是“小巫见大巫”。现在有人献议收购麦卡,并在3个月的时间把钱退回给股东。普遍上,大家都认为这发展是好事,麦卡股东盼望了数十年的事,就要发生了。
商联控股的股东,何尝不如此?可是,比起麦卡控股,商联控股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这么多年来还有分发股息,还不算亏待了小股东。
可是,商联控股在约3年前建议的双资议案,把股东的钱退回给股东,却遭到陈凯希带头反对;提出建议的商联控股董事部,却突然变成了陈凯希眼中的“民族罪人”,违背了商联控股当初成立提升华社经济地位的目标或宗旨。
从“捍卫商联控股小股东筹委会”到“商联会诉颜清文等人失责”,陈凯希都扮演了关键的角色。他的头脑想的是什么东西,是我们感到好奇的。
为何一件“不是问题的问题”,陈凯希却能够把它制造成“大问题”?我们初步的了解,并不在于他站在什么正义的基础上;从他在“商联会诉颜清文等人失责”一案供证可以慢慢地看出他的“个人议程”,试图用商联会、用舆论来压颜清文等人。更确切的说“以牙还牙”,反击颜清文等人诉他诽谤。
接下来的文章,是分析“陈凯希的头脑”--也就是他在“商联控股风波”的思考是何其不可思议。
麦卡控股是由印度国大党在1984年成立的投资公司,其基本目标其实跟商联控股非常相似,也就是要从新经济政策实行对非土著的限制寻找一个出路,包括成立大企业。
麦卡控股有约6,6000名股东,清一色是印裔和锡兰裔,他们当中有很多是园丘工人,经济条件差。为了投资麦卡,他们有许多典当了金饰,为的就是要买麦卡的股票。而在当时经济情况不大好的情况,麦卡的招股活动却是远远超越了目标。
商联股投有约2,2000多名,比起麦卡是“小巫见大巫”。现在有人献议收购麦卡,并在3个月的时间把钱退回给股东。普遍上,大家都认为这发展是好事,麦卡股东盼望了数十年的事,就要发生了。
商联控股的股东,何尝不如此?可是,比起麦卡控股,商联控股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这么多年来还有分发股息,还不算亏待了小股东。
可是,商联控股在约3年前建议的双资议案,把股东的钱退回给股东,却遭到陈凯希带头反对;提出建议的商联控股董事部,却突然变成了陈凯希眼中的“民族罪人”,违背了商联控股当初成立提升华社经济地位的目标或宗旨。
从“捍卫商联控股小股东筹委会”到“商联会诉颜清文等人失责”,陈凯希都扮演了关键的角色。他的头脑想的是什么东西,是我们感到好奇的。
为何一件“不是问题的问题”,陈凯希却能够把它制造成“大问题”?我们初步的了解,并不在于他站在什么正义的基础上;从他在“商联会诉颜清文等人失责”一案供证可以慢慢地看出他的“个人议程”,试图用商联会、用舆论来压颜清文等人。更确切的说“以牙还牙”,反击颜清文等人诉他诽谤。
接下来的文章,是分析“陈凯希的头脑”--也就是他在“商联控股风波”的思考是何其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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