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星期二

商联会从裁判变球员之(一) ~ 商联控股是“私人公司”?

根据2008年7月《光华日报》的报道,钟廷森在发函广邀华团领导人,出席2008年8月1日假吉隆坡联邦酒店的“华团联席晚宴”,以共同探讨商联控股风波的真相。

信的内容提及的东西有重要的几项:

一,此晚宴要征询华社的意见,是否可接受商联控股变质成为“私人公司”,还是应该还它以“民族企业”的精神面貌。他说最近有人揭发(虽没指名道姓,大家都知道是陈凯希),董事部当中有三五个重要人物各自拥有数百万股,而牢牢了掌握了控制权。

二,招股订下的“社会契约”――个人最多认购5万股,团体最多100万股。

三,2007年9月商联控股董事部所提出的“资本缩减及资本回退议案”成为导火线,引爆了全国小股东的普遍不满,原本在为场“风波”当鲁仲连的商联人会,也因为调解失败而选择直接涉入,决定以法律行动了解决它与商联控股之间的问题。

近两年后我们再看回这则“旧闻”,实在为通篇不知所云的信函深感震惊。商联控股拥有2万多名股东,是名副其实的公共公司;成为私人公司之说,根本就不符合事实。钟廷森身为数家挂牌公司的大股东,既然可以发表如此无知的谈话,令人扼腕。

根据商联控股2007年的常年报告,被商联会诉的其中五名答辩人,即林源德、张富财、杨耀才、缪进新和陈法盛在商联控股的股权分别为1.24%(直接和间接)、3.96%(直接和间接)、2.77%(直接和间接)、0.02%(直接和间接)和0.32%(直接),其中有两人的持股权不超过百万股,另三人直接和间接拥有股票,可能是因为他们的公司拥有,至于是不是完全属于他们的,我想钟廷森等人没有兴趣去知道。

他们五个人直接和间接的股票加起来也只不过占商联控股股票的8.31%,以一亿缴足资金来算,不到1千万令吉。当年,这1千万令吉的股票,在一般公司并没有什么好争议的。股权说话嘛,有钱买多,没钱买少。说到“牢牢掌握控制权”也是自欺欺人。我们不要忘记,事实要是如钟廷森所声称的一样双资计划“引爆了全国小股东的普遍不满”的话,这数名当时都还任董事的如何能够“牢牢掌握控制权”?

至于他们为什么会有在钟廷森看来是“有问题”的股票,钟廷森当然不想让公众知道。或者替他写稿的人隐瞒事实。有不少商联控股股东要卖掉手上的股票,以换回现钱。在股东大会上,也曾有提到董事可以帮股东的忙,尽量吸购。

当然,风波的主角陈凯希说他买小部分的股票是好心,其他一些董事买得比较多是有“有阴谋”。事实上,当时陈凯希没有像几数年来这么富有,帮不到急于脱售股票的股东。

令这些董事万万想不到的是,当年好心以市场价钱,有时比市场更高价钱买进的股票,现在却给象钟廷森和陈凯希等人说成是要把商联控股“私有化”。天理何在!

  

2010年6月24日星期四

陈凯希的头脑(7) ―― 一字值7千万令吉?

陈凯希说,他可能为维护商联控股小股东权益而发表一些较强烈的说话,这句话只有12个字,结果商联控股领导共发出6封律师信起诉他,索偿8亿5千万令吉,平均每个字值7千万令吉。

陈凯希“一人做事一人当”,表示他会为他说过的话负责。话虽然如此说,可是对这“一字值7千万令吉”,他似乎并没有表现“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勇气。他还要借商联控股小股东过桥,掩饰自己的个人议程。

讲诸如“私相授受”的话,不是什么强烈的话,而是诋毁的话。颜清文和林源德算是在我们的社会是有头有脸的人,多年来为社会服务多年有目共睹。可是,现在陈凯希借颜和林两人曾因反对马华(星洲)收购南洋而在华文报章上占劣势,尽其讲大话讲骗话的能事,诋毁他们两人等的名誉。

这绝不是一个有担当勇气所应为的事情。陈凯希曾因与颜和林一起反收购,受过被舆论打压的苦,但他提早“悔过”,与华文报章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在宣传上可说无往不利。

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陈凯希造了那么多的口业,一字7千万令吉永远补偿不了。

可是,陈凯希的头脑可能那么想:以前我讲话一文不值,现在老子有钱了,那几个小子现在回头诉老子,要讨一字7千万令吉,真的是诉得有理。我的话有价呀,老天待我还真不薄。

阿Q精神在马来西亚重现。

 

2010年6月21日星期一

陈凯希的头脑(6)――串联要为自己脱勾

根据2008年8月5日《星洲日报》的一篇以“会商联会千万当油棕地‘回酬’:商联控股和解方案出炉”为标题的独家报道。

这方案的内容包括商联控股给商联会一笔逾1,000万令吉的“回酬”之外,还包括解决商联控股董事事会和陈凯希之间的法律诉讼。

讲白了,是商联会要“快钱”,陈凯希或许用造他那把嘴说服了商联会的最高领导,而且不忘要商联控股“卖一送一”――商联会得到了一笔钱,陈凯希也可免上公堂,皆大欢喜。

陈凯希在2007年被“踢出”商联控股董事部后,就开始了串联活动,谁知在这过程里踩到地雷,被起诉诽谤。据报道,起诉人颜清文等,要向陈凯希索取8亿5千万令吉的赔偿。

这个数目,相当吓人。但陈凯希这“伪社会主义者”表面上表现从容大度,事实上还在想办法摆脱这官司。陈凯希欺善怕恶,可能看到颜清文和林源德等人会让步,给商联会1千万令吉,也同时撤销对陈凯希的诉讼。

可是,陈凯希道歉没有诚意,说什么他是因为为了小股东而说了“过激”的话,而不是为他说的话对颜清文等人造成的名誉损失而道歉。他没有诚意,就没有权利要求人家表诚意。

陈凯希继续搞他的串联,看来已经成功在舆论占上风。可是,他不道歉还罢了,继续变本加厉的向有关当局“举报”,目的是什么?要先发制人。假如任何一个有关当局根据他提供的“证据”证明他的指控是真实的,陈凯希可以高枕无忧。

他的头脑是这么想,法律却不是根据他的所思所想操作的。看来,有人需要提醒他。


   

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

陈凯希的头脑(5)――伪社会主义者善于搞串联

我们现在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陈凯希本质上是个伪社会主义者。他即没有理论基础,当年从扣留营被放出来不知有没有附带任何条件(不过,以他当时党职,无条件释放似乎不可能),后来又一头裁进资本主义市场成了个“有产阶级”里的一分子。

虽然是伪社会主义者,陈凯希早年所学到的串联,多年后还派得用场。

根据《南洋商报》2008年5月14日的一篇报道,陈凯希说商联会决定站出来,这项风波[商联控股风波]已先解决了一半。他也说到,钟廷森(商联会会长)介入调解商联控股风波,该公司领导去不领情,现在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对方可说是“敬酒不喝喝罚酒”。

是的,2008年是重要的一年。陈凯希拉到了商联会,也拉到了华总(后来华总也与此“风波”保持一段距离),也想把整个华社拉下水(只可惜华社热不起来)。他早年搞串联和现在搞串联可说是“不可同日而言”。

在前面的几篇已经有提到陈凯希使用“政治语言”,而在搞串联时,这伎俩还是可派上用场。这种语言的功能不在于理性论辩,而是煽动情绪。结果是商联会“上勾”。

所有陈凯希说商联会肯站出来,风波已先解决了一半。他说这句话,是没有内容的,只是自己说自己爽。事实证明,商联会站出来其实是风波升级的开始。我们不可否 认,陈凯希的串联运动总算有“小小的成功”。

但毕竟还是小小的成功,因为串联并没有让陈凯希免被诉诽谤。

  

2010年6月7日星期一

陈凯希的头脑(4)――没有理论基础的“社会主义者”

在商联会诉颜清文等人失责一案,陈凯希是诉方第六证人。根据辩方律师盘问的方向,已经把陈凯希在此案关键角色衬托了出来,例如陈凯希主动为商联会搜寻“证据”、答应出30万令吉律师费给商联会、指示私人助理林爱益风雨不改到法庭等等。

“商联控股风波”的推手无疑的是陈凯希。可是,声称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社会主义者的陈凯希,却是个没有理论基础的社会主义者。

例如,辩方律师问他:你在年轻的时候是一名相信社会契约、兄弟情谊平等,等等的社会主义者。可是,陈凯希对这简单的问题却无办法理解,因此没有回答。辩方律师再问他是不是因为放弃了社会主义信仰而被有关当局释放(他曾被扣留了8年多),他也不同意。

可是,在问及他是不是因为有社会主义背景而相信商联控股是属于全体华社的时候,陈凯希又否认。可是,我们都知道在数次的记者会上,陈凯希却声称商联控股是属于全体华社的民族企业。

陈凯希自我矛盾,显露了他理论基础的薄弱。事实上,陈凯希年轻时搞的是政治运动,是社会活动者,他根本就从来不为理论理想斗争。过去如此,现在也是如此,将来也是如此。

   

2010年6月5日星期六

诉方第二证人黄锦生供词(十九)

323.问:在你的证人陈述书中,你提到在黄文彬担任商联会会长的20年间的交谈。这些交谈是否有任何一项由你本人记录,或是有以任何文件形式记录,有没有?
答:没有。

324.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在WS-PW2所指的和黄文彬的交谈,纯粹是根据你的记忆,是不是?
答:是。

325.问:我向你提到,你对第78道问题的回答。最后部分(英文,念)。请你告诉尊贵的法庭,在你对第78道问题的回答中,你对最后一段的指称是否有任何个人的认知?
答:有。

326.问:如果你有个人的认知,为何直到今天你还没有报警?
答:这是法律问题。

327.问:如果你有个人的认知,你是否有报警?
答:我没有报警。商联会的决定是进行这项诉讼。

328.问:由于第一答辩人颜清文是商联会的前理事,直到今天为止,你是否有向社团注册官投报?
答:没有。

329.问:你说你个人对失信有个人的认知。请你说明你对我的当事人颜清文失信的认知?
答:作为非专业人士,我只知道颜清文从一开始就是我们的主要理事。黄文彬(已故)信任颜清文,让他处理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事务。我知道,从商联帝沙注册开始,到商联帝沙董事会成立,以及沙巴州土地的注册,都是由他处理,一直到今天。这是我所记得的。我所记得的我讲出来,还有更多。在2007年商联控股引起争论时,颜清文通过媒体发表许多公开声明。这些声明事实上违反了商联控股注册时的6项使命。他也否认传统安排,即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应该由商联会控制。他在公开声明中也说,民族企业是骗人的。还有许多,我只试图记忆。正如我在证人陈述书中所说的,最重要的是,商联会会长必须担任商联控股的董事主席。

330.问:我告诉你,第一,颜清文从来不曾对商联会失信;第二,他不曾使他在商联会,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之间处于利益冲突的处境;第三,他从来没有不合法的拥有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股票。你同意不同意?
答:我不同意。

331.问:我提到D4-BD,第25答:120页。陈凯希和另外两个人在30/7/2008年对本案的第7答辩人(商联控股)以及第1至第6答辩人提出oppression petition。在第75页(英文)。你知道有这项oppression petition吗?
答:我看了报章才知道。

332.问:你有读过这份呈请书?
答:没有。

333.问:商联会是否曾经在执行理事会或工作委员会会议上讨论这项oppression petition?
答:没有。

334.问:从报章上的报道,你是否知道这项oppression petition是根据相同的5项指称,信托、社会契约……你知道吗?
答:我有看报纸,但没有阅读详情。在这宗案件中,我不知道是否根据相同的5项指称。

335.问:我向你提到你对第42答:43道问题的回答,在你的证人陈述书第20答:21页,也在PBD7第51页及之后。颜清文给商联会的信。第51和52页。你能否证实,第51页是颜清文在22/4/2008年致给你(商联会执行秘书)的信?
答:是的,我证实。

336.问:第52页(念)。是不是你通知陈凯希,说颜清文拿走谅解备忘录,没有归还?
答:我的答案在证人陈述书内。

337.问:在哪里?向我指出在你的证人陈述书的哪一部分?
答:第43道题的问题与答案。PBD7,第1626页(53-56)。

338.问:你是否知道,颜清文是代表商联控股拿了文件,不是为个人拿文件?是不是?
答:在那个时候,颜清文是商联会总秘书,也是我的上司。我不知道颜清文是以什么身份拿了文件。

339.问:在颜清文在22/4/2008年致函给商联会(在PBD7)之前,你身为商联会执行秘书,是否有致函给商联控股或是颜清文,要求归还文件?
答:秘书处是执行单位。在这之前,商联会和商联控股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在事情发生之后,不是由秘书处要求归还文件。我们有法律行动委员会处理这个问题,秘书处事实上是接受他们的指示。秘书处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必须得到法律行动委员会的同意。

340.问:在颜清文在22/4/2008来函之前,你是有通知法律行动委员会,说文件被颜清文拿走,并寻求他们的指示?有没有?
答:有。

341.问:法律行动委员会在什么时候成立?
答:我需要参考文件。我不能信口开河。

KK:我今天问不完。

YB:(张福财的律师):在盘问第1证人(哈里斯)时,我要求一些信件。我们到今天还没有收到那些信件。

TT:我们会在恢复审讯之前解决。我们知道这件事。

法官:证人今天供证到此为止。

法庭在12.30pm休庭,直到下一个审讯日期,将由KK继续盘问黄锦生。

   

2010年6月3日星期四

诉方第二证人黄锦生供词(十八)

304.问:PBD5,第1298-1299(中文),1300答:1301页(英文翻译)。我提到25/8/1993的中文会议记录,在1298-1299页第2段。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执行理事会讨论筹款的方式,以购置商联会本身的产业?是不是?
答:是。

305.问:商联会准备购置的产业在哪里?
答:正如我在证人陈述书所说,在惹兰敦拉萨。

306.问:根据在1299页的这份会议记录,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执行理事会决定筹款的来源,第一,出售商联会在商联控股的25万股股票;第二,来自捐款;第三,向社会名流筹款。
答:不是执行理事会。是财务与策划委员会。

307.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财务与策划委员会的这份会议记录,没有提到商联会可以通过要求商联控股放弃它在商联会信托之下持有商联帝沙股票以筹措资金购置本身的产业?换言之,商联会没有要求商联控股、商联控股的董事们、商联会的理事,根据所指称的信托,把在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股票转移到商联会?
答:没有,会议记录没有这样说。

308.问:我告诉你,如果商联会声称的所谓的信托(关于沙巴州的土地,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股票)是真的,商联会在1993年时会执行这所谓的信托。当时商联会要购买在惹兰敦拉萨的产业面对财务困难,是不是?
答:这涉及法律问题。

309.问:D7-BD1,第168-172页。商联控股和商联会在9/2/1994签订选择性协议。请看第170页第1条。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商联控股根据这项选择性协议支付144万令吉给商联会?
答:是的,我同意。这点也在我的证人陈述书中提到。

310.问:这份选择性协议,完全没有提到在第194道问题所指的5项指称(商联控股的5项指称)。
答:是的。

311.问:PBD5,第1320-1321页(中文),1322-1324页(英文翻译)。请看第4.1和4.2段。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在1324页第4.2段,执行理事会要求商联控股延长我所指的选择性协议,直到商联控股参与和选择性协议有关的发展为止,商联会同意支付欠商联控股的利息。那是商联会的决定吗?
答:在那个时候,是的。

312.问:我告诉你,选择性协议和执行理事会在12/1/1995所作的决定,清楚显示没有所谓的信托(沙巴州土地,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股票),因为如果有这样的一项信托,在选择性协议之下,在所谓的信托之下,商联会为了它的利益,可以注销它欠商联控股的任何利息?你同意不同意?
答:这也是法律问题,我不晓得如何回答。

313.问:PBD2,第379页。提到槟城中华总商会的投诉。英文翻译在第380-381页。4/8/1997的信。你证实,商联会在4/8/1997接到槟城中华总商会执行秘书李国祥的投诉信?
答:是的。

314.问:第1至第3段(念)。根据这封4/8/1997的信,商联会采取什么行动?
答:根据我们的传统,我们把这件事交给丹斯里黄文彬,让他把问题提到商联控股。

315.问:有别的吗?
答:没有别的了。

316.问:向我指出执行理事会针对在PBD2第379-381页的这项投诉所采取的行动?
答:据我记忆所及,在接到这封信之后,我交给会长。据我记忆所及,它有在其中一项会议记录中被提到。

317.问:我向你提到PBD5,第1326-1328页(中文),1329-1331页(英文)。第11.1段(1328页),执行理事会8/8/1997会议的会议记录(念)。你能否向尊贵的法庭证实,这是执行理事会针对槟城中华总商会的投诉所作的决定?
答:是。

318.问:我告诉你,在8/8/1997,商联会知道商联会对商联控股没有法律上的索讨权,不能授权黄文彬把这件事提交给商联控股董事会?你同意不同意?
答:这是法律问题,我不晓得如何回答。

319.问:我告诉你,商联会默许或同意商联会和商联控股之间在8/8/1997的这种关系,现在不能起诉。同意不同意?
答:这也是法律问题,我想需要我们的律师来处理。

320.问:提到你的证人陈述书,对第80道问题的回答,在第40页(念)。我得到的指示是,在10/3/2010,商联会主办盛宴,出席者包括首相、企业钜子、内阁的半数成员。(出示报章的报导-主流媒体,《星洲日报》)。你是否可以证实,商联会有主办盛宴?
答:是的,有超过3,000人参加。

321.问:我告诉你,你对第80道问题的回答是夸大其词?
答:我不同意。

KK:出示报章的报导。(报章的报道列为呈堂证据D14。)
KK:承诺把D14翻译成英文。

法官:英文报章也有报道。

322.问:我告诉你,根据D14对盛宴的报道显示,商联会并没有由于这项索讨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答:我不同意。

    

2010年6月1日星期二

诉方第二证人黄锦生供词(十七)

285.问:D8-BD(1),第144页及以下,29/2/2000。商联会是否知道有这份招股书?知道不知道?
答:知道。

286.问:你在申请商联帝沙的股票之前,你个人是否有阅读过商联帝沙的招股书?
答:和我们之中的其他人一样,我只略为浏览。

287.问:你在来法庭之前,是否有阅读商联帝沙的招股书?在你准备证人陈述书之前?
答:我不很熟悉公司法,即使我细读这份招股书,我仍然不很熟悉其内容。

288.问:我提到第149页,“给董事的限量股票”。看看那一段。你是否同意,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都有特别发给董事的限量股票?是不是?
答:是。

289.问:看看名单,告诉法官女士,在2000年2月份时,他们之中有多少位是商联会过去和现任董事?
答:是的,他们都是商联会和/或是商联会属会当时的前任或现任董事。

290.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所有认购限量股票的董事都是用本身的资金付钱,而不是由商联会付钱?
答:是的。

291.问:至今天为止,商联会是否有在任何时候反对这项限量发行的股票,理由是商联帝沙的股票是由商联控股在商联会的信托下持有?
答:没有。

292.问:直到今天为止,商联会是否曾经向证券委员会投诉,理由是商联帝沙的股票是由商联控股在商联会的信托下持有?有没有?
答:没有。

293.问:到今天为止,商联会是否曾经要求这些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董事,把他们在商联帝沙的股票存入商联会的户头,理由是商联会是商联帝沙的股票的拥有者?
答:没有。

294.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第266道问题的5项指称并没有在商联帝沙的招股书中列出?
答:是的,我同意。

295.问:直到今天为止,商联会是否有在任何时候向商联帝沙投诉,指商联帝沙的招股书违反在第266道问题所指的5项指称?有没有?
答:没有。

296.问:直到今天为止,商联会是否有向证券委员会投诉,指商联帝沙的招股书违反第266道问题所指的5项指称?有没有?
答:没有。

297.问:在你的证人陈述书中,你提到商联会修改章程,以便让商联会能够在MCD开设CDS户头。你是否知道,在你的证人陈述书中,你提到商联会修改章程,以便让商联会能够在MCD开设CDS户头。你是否知道,股票的合法拥有者必须向MCD披露这点?
答:我不知道这一点。我不是处理这件事的人。

298.问:直到今天为止,商联会是否曾经通知MCD,商联帝沙的股票属于商联会所拥有?
答:股票存放在……。

299.问:在这宗事件中,第298道问题指的是商联会所索取的商联帝沙的股票?
答:不是。

300.问:商联会经审核帐目和财务报告,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直到今天为止,商联会经审核的帐目和财务报告没有披露商联会索讨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股票,是不是?
答:从我阅览的帐目和账务报告,没有提到这种索讨。

301.问:你是否同意我的说法,在根据1984年社团条例“第9表格”提呈给社团注册官的经审核帐目和财务报告中,商联会直到今天为止都没有披露商联会在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股票?是不是?
答:我同意

302.问:PBD11,第2370页,最新帐目,在31/12/2008结束的会计年度,提到2381页,第4段,“投资”。这份资料没有说商联会索讨在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股票?你同意吗?
答:是的,我同意。

303.问:在提出诉讼之前,商联会是否有正式要求我的当事人丹斯里颜清文呈报在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的股票?有没有?
答:据我所知,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