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官驳回诉方要专家供证的申请,上篇说这事实上是法官掴了陈凯希一巴掌。
商联会控颜清文等人一案,主要的是沙巴土地主权、答辩人在处理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失信失责、违反“社会契约”等等。诉方要证明的是他们有没有犯上以上的“罪行”。可是,有关的专家证人所提交的报告,却是不被法庭接受的。
法官在判词里,列出了她驳回诉方申请的数项原因,其中包括诉方所根据的英澳有关证据的法律,与马来西亚的法律有很大的不同;证人在其提交报告所根据的文件只是道听途说的;专家证人不能为了加强某方面的论点和确认某方面的可信度来供证。
法官指出,在她应或不应允许专家供证的课题里,要问的问题是,本案聆审的课题为何,以及身为特许会计师的陈先生在协助她在她所聆审的课题上可以扮演怎样的角色。
在看过他的报告之后,法官肯定在建立相宜的事实或待裁决的事实上,他不是适当的证人。
法官指出,陈先生未拥有完整的口头报告或文件报告为根据来作出他的报告;一些事实必须由制定相关文件或保有相关文件的证人加以证明。
她认为,陈先生赖以作出报告的许多文件没有提交给法庭,或者他不是制定者或他并未保有有关文件。因此,陈先生根据这些文件只所说的任何事,都是道听途说或是法庭不能接受的。
法官要说的是,作为证人的专家必须记得,他们的观点说根据的事实,必须是以法庭可接受的证据来证明,而这项基本原则经常受到忽视。
法官认为,如果是已证明的事实,法官可以不必得到任何人的协助以形成本身的结论,这样一来,不需要专家的意见。
换言之,在听取资深律师的陈词后,法官凭其经验和知识可以确定,陈先生在他的报告所说或许是相关的,但法庭不一定能够接受。陈先生不是被传召来加强某方的论点,或是确认某方证人的可信度。事实上,专家的意见如果用生僻的科学行话或雄辩的会计行话来包装,会使裁决更加困难。
这项判决,对诉方要延伸舆论的目标,无非是个重重的打击。少了这个证人,诉方就无法在已经是被证明的事实上大作文章,试图制造六名答辩人“大有问题”假象。事实上,大家都很清楚,加入法庭接受诉方的申请,意味着辩方也能够再找对自己有利的专家来供证。如此一来,案件何时才能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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