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的,陈凯希版的“社会契约”只能假设是存在的。原因如下:商联会不是政府,它不能用法律来迫使华人缴税来搞“民族企业”,它在商联控股也没有管理股权(黄金股),因此无法主导;商联控股的真正的老板(法定的老板)是众股东,不是商联会,而众股东以及历任董事对这“社会契约”并没有一个共识 ,这“社会契约”也没有白纸黑字被纪录下来。更关键的是,“社会契约”不能超越法律。
辩方律师对这些问题已经几乎向每个证人的求证,而所得到的答案都是直接或间接的都是说“不需要”,而丹斯里陈国平更坦白的说在法律上商联控股和商联帝沙不属于商联会,但是属于陈凯希版的“社会契约”的部分。他说那是社会责任,是良心,是“默契”。如果有这样那样的东西,“社会契约”并不是“不言而喻”的。
老子当年说“知者不言,言者不知”,但在倒骑青年出函谷关是,还是留下了5千余言的《道德经》给守关的人。可见,不言而喻的东西,还是要白纸黑字出现才能让人有所凭证。陈凯希的境界,有可能超越老子吗?这是不言自明的;但唯有一个例外,也就是它在做梦的时候。
显然的,陈凯希版的“社会契约”“存在”的目的,是因为商联会向这六名董事及前董事以及商联帝沙和商联控股索取一千万令吉不成而“老羞成怒”,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最关键的“根据”。这不是我说的,而是商联会法律小组的重要成员之一的陈国平亲口承认的。
假如这一千万令吉成交,陈凯希版的“社会契约”就派不上用场了。原因在于,能过私底下解决的东西,往往可以以情和一点理就可解决;而像商联会诉颜清文等人一案,看来是走向法律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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