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提到,假设陈凯希的“社会契约论”如他所说是存在的话,那马来西亚的华裔的命运,尤其是2万多名商联控股的华裔股东要糟糕了。假设商联控股是个“民族企业”,那商联会和商联控股的关系,与国阵政府和“国营企业”(如国油、国能、雇员公积金等等)的关系是可以“相提并论”了。
也就是说,根据陈凯希版的“社会契约”,商联控股“应该”由商联会主导;而华人社会有义务“缴税”,让商联会可以借控股来发展“民族企业”,向“六大任务”的目标迈进。商业投资有风险,商联会主导商联控股并不保证商联控股一定能赚钱完成所定下的六大任务,因此,华社需要源源不断的支持。公司亏了钱,股东“埋单”;赚了钱,商联会把大部分拿去“发展民族事业”股东要感谢伟大的领导人让他们能为“民族事业”出点力。
这样一来,华人通过商联控股支持商联会,是天公地道的;而身为商联会信托人的商联控股董事,必须时时刻刻的为商联会的利益服务,而不是股东的利益服务。因为根据陈凯希版的“社会契约”,照顾了商联会的利益就等于照顾了商联控股股东的利益。而在商联控股近30年的历史里,陈凯希认为只有六个人有“失信失责”的嫌疑,其他董事和前董事(包括他在内)则没有问题。
陈凯希版的“社会契约”认为,商联控股应该回到当年创办的宗旨,也就是由商联会主导(由没有主导过还是个疑问),不管股东同意或不同意(实际上又不少股东要拿回他们的投资)。也就是说,不管“民族企业”要达到的民族自救的需要存不存在,商联控股还是得继续走这条路线。其中根本的假设是,商联会主导的商联控股,将会是“永远不沉的铁塔尼”。
总说一句,在陈凯希版的“社会契约”看来,其他企业可以改变(包括国营的事业私营化和企业化),唯有商联控股不能够变(即使商联控股由商联会主导一开始就名存实亡,在黄文彬在位时,已经名实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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