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在1973年进入商联会工作之前,你是在那里工作的?
答:在我于1973年进入商联会工作之前,我是在槟州中华工商会工作的。
答:在我于1973年进入商联会工作之前,我是在槟州中华工商会工作的。
2.问:你在槟州中华工商会工作了多长的时间?
答:从1970年到1973年。
答:从1970年到1973年。
3.问:在槟州中华工商会之前,你在那里工作?
答:我那时刚读完大学先修班。
4.问:在还加入槟州中华工商会之前?
答:我在1969年完成大学先修班。
5.问:在1973年,你是不是商联会唯一的执行职员?
答:不是的。正如我在证人供词里说的,我在商联会的职位是助理执行秘书。那时候商联会有一名执行秘书。
6.问:作为这个案件的用途,你从1973年到今天为止都在商联会任职,我这么说正确吗?
答:是的。
7.问:商联会的条文。参考1PBD第1至第8页。社团法令用“条文”(rules)这字眼。(宣读英文版本)第5至第8页。商联会的条文在1969年10月24日就开始施行了吗?
答:在那个时候,即1969年10月24日我还没进入商联会。根据记录,在华文版本的第5页,我看到“修订”这字眼,这是修订版。
8.问:你同不同意商联会在1979年之前,就采纳了PBD1第5至第8页这些条文。是或不是?
答:是的。可能在1969年和1979年之间这些条文有做些修改。
9.问:第6页条文2“宗旨”(读)。第一个宗旨(读),第二个宗旨(读),第三个宗旨(读),第四个宗旨(读)。你同不同意第2条文只制定商联会的四大宗旨,:是或不是?
答:我参考了此文件,是的。
10.问:根据PBD第6页第二条文的宗旨,你同不同意商联会在法在股权不能拥有土地和股票?
答:我不是律师,我对这不知道。
11.问:PBD1第6,7和8页,其他“条文”。你同不同意我的说法,根据第6,7和8页的条文,条文没有规定成立委员会?在第7页,除了条文9(b)的常务委员会,没有其他委员会?
答:是的。
12.问:根据条文9(c) ,条文11(b),这两个条文那时候规定的是“主席”这个职位,而不是“会长”?
答:是的。在那个时候我们称之为主席,不是会长。
13.问:翻那部文件。参考D7-BD(1)〖第七答辩人资料簿第一册〗,第1至5页。请读。可不可以请你向这尊贵的法庭确认第1至5页都有丹斯里黄(文彬)和当时的义务总秘书拿督陈圣德的签名?
答:是的。
14.问:你可不可以向法官大人确认第1至5页是商联会的修改条文?
答:是的。不过这些版本是我们提呈给社团注册官的申请修改的。
15.问:社团注册官批准了这修改吗?
答:据我所记得的,是的。
16.问:要是你能够记起的话,商联人什么时候实施这些修改的条文的?
答:假如没记错的话,应该是在1982年。
17.问:我受到指示,D7-BD(1)第1至5页在1979年已经实施。你同意或不同意?
答:因为我不是律师,我对这些不能肯定。
18.问:D7-BD(1)第2页。现在你在条文10(i),“会长,署理会长取代主席和署理主席”。你同意吗?
答:我同意
19.问:第4页,非常重要。请看条文14(i)。商联会的条文现在规定成立或组织“工作委员会”以及会议召集人。你同意我的声明吗?
答:我同意。
法庭:你可以回到宗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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