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5日星期五

让人家有平静的环境执行任务

又有一名署名“匿名”对我的回应再回应。我觉得里头还有东西可谈的,因此稍加发挥。他说我硬加他(丹斯里钟廷森)的罪名,他看不顺眼,因此仗义发〔执〕言。

其实,这位仁兄搞错了,钟廷森并不是因为颜清文“挑战”他而从调解人变成起诉人。根据可靠消息,几个丹斯里(包括两个当事人和钟廷森)曾一度几乎是调解成功了,但正当钟廷森高高兴兴的向商联会汇报时,其署理林某人却大加反对。钟廷森没办法,只有“将错就错”。可见钟廷森在这事件并没主见,后来又经过其哼哈二将蔡某人和陈某人的游说,起诉商联控股一些前董事和现任董事。听说其中一人还得了不少的介绍费。这才是真相。

我早早说过了,不管是10亿、6亿或5亿令吉,只是对钟廷森及其领导的商联会的挑战,他买不买商联控股是另外一回事。我其实也没有套钟廷森的罪名,我只是说他没有胆接受颜清文的挑战继续搞民族企业。要成大事业,此其时也,错过了,是自己不会掌握时机。

署名“匿名”的仁兄又说陈某和周某是两个独立的发言人,没有如我所说的周某是陈某的手下,而且周某以股东利益为主。这句话太不合组织常理了。同一个“委员会”有两个公开截然相反的意见,那上面的仁兄是不是想告诉我们,陈某人身为“捍卫商联控股东权益委员”的主席,其实不是捍卫股东权益,周某人才是?假如是这样的话,我建议陈某让位,由周某任主席。又或者,周某人退出“捍委会”,与陈某划清界线,再设个舞台,继续为商联控股股东(包括颜清文、张福财等人)奋战。

署名“匿名”的仁兄一直认为他的建议是最周详的,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关键因素。他坚持商联控股董事部的决定一定执行,肯定造成股票“必然”猛跌。其实,没有人会认为自己的建议会比人差的,尤其是像以专业人士自居、深谙企业监管的周某人更是如此。不过,我心在想,商联控股里有几个是挂牌子公司的掌舵人,不会不知道其中的厉害。此其一。这2.5亿股股票投入市场,还会涉及一些技术问题,比如不会一下子全丢出来,可以分阶段放出,以减少冲击。此其二。拿到股票的人不会一下子卖掉手上股票。假如没有人惊恐式的抛售,股票是不会猛挫的;假如有人大笔钱高价收购,价钱还会涨呢!此其三。

捆绑卖股票的事件,根据我所知道的,买方不肯白纸黑字出高价买。换个方向来考虑:卖方要要求更高的价钱,真的是考虑到股东的利益(包括自己的利益,这是不可否认的),要是对方给的价钱低过商联控股董事部的退资计划,卖了才是真正损害股东的利益。

署名“匿名”的仁兄又回到对商联控股有没有信心的问题,但还是原地踏步。我的问题是这样的:商联控股董事商联控股有信心是个问题,股东对他有没有期许是另一个不同的问题。可惜,上述仁兄还没有回答我这个问题:小股东的意愿呢?

上述仁兄的这段回应很有趣:“假如前景和管理良好的话,我管他是阿狗阿猫在领导。”这句话互相矛盾。阿狗阿猫在领导,公司前景和管理良好吗?他指的是商联控股的前景?

没听过三个臭皮匠凑成个诸葛亮这句话吗?这不是矛盾。因为我可以同样的说:假如前景和管理很糟的话,神仙领导我也不会去买。再说一句;企业三十年一个周期,许多因此这样倒下不起,不是管理不当,而是对时机的掌握错误。

交流是可行的,对大家都好,我没意见。可是,反正大家都等了两年多,再等何妨?不要又指着人家说:要再多等20年?

我说呀,有些人的性格是不喜欢被人强摁的。其实,企业最难管理不是所谓的盈利,而是生存。这也是企业管理的最大责任。无法生存,还谈其他什么东西?我认为,不管是陈某或周某,在这两年来闹得也够凶的了,让人家有较平静的环境执行他们的任务,也不是身为社会一分子的最负责任行为吗?

   

1 条评论:

匿名 说...

商聯控股董事否認敗訴
林義明駁斥自欺欺人

(吉隆坡中国报16日訊)針對商聯控股董事部近日否認他們在高庭敗訴之說,原保衛商聯控股股東權益委員會委員林義明指此舉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

他發表文告說,商聯控股股東行使本身權利,依法提呈提案給股東大會討論及表決,本是名正言順之事。

“不過商聯控股董事卻為了鞏固本身的地位,千方百計為難股東針對公司行政管理,提出看法與建議,拒絕受理股東提出的9條提案,並于2009年9月商聯控股股東大會前,入稟高庭,要求宣判根據商聯控股公司章程及1965年公司法令,商聯控股有權拒絕由李錫循及周芝簡等股東,所提出的9條提案。”

林義明指出,高庭于2009年12月8日的判決,明確駁回商聯控股此項要求,並諭令商聯控股交付1萬令吉堂費。

他質問商聯控股董事,高庭如此判決,不是等同商聯控股敗訴,那又是什么?難道,商聯控股董事們認為他們勝訴了?報章如實報道法庭判決,怎么又會被他們指為“混淆及誤導公眾及公司股東”呢?

林氏揭露,他曾在1999年聯同另一名股東,提呈2提案給股東大會討論及表決,當時的商聯控股董事部,毫無異議把其提案,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及表決。

他指出,商聯控股現任董事主席繆進新也是當年董事部成員之一,應向公司股東解釋為什么董事部在1999年可接受股東提案,如今卻須由法庭決定?

股東提案存瑕疵
董事應提示修正

林義明認為,如果股東提案存有任何瑕疵,董事部理應提示股東修正提案,以符合公司法令與程序,不是在雞蛋裡挑骨頭,百般為難股東!

“商聯控股董事部的做法,只暴露了本身的無理。”

林氏表示不能理解商聯控股執行董事拿督陳法盛,為何宣稱“董事部入稟高庭純屬尋求法庭給予指示,本身並未預設任何立場”。

他說,商聯控股入稟高庭的傳票,清楚闡明要求宣判商聯控股,有權拒絕由李錫循及周芝簡等股東提呈的9條提案,難道這還不算是“董事部的預設立場”嗎?

林義明進一步指出,陳法盛把高庭法官判決,強行解釋為“法庭毋須對商聯控股董事會,應否接受9條提案以提呈股東大會一事,做出指示”,不但嚴重與事實不符,誤導公眾,而且更有藐視法庭之嫌。

他也非議陳法盛動輒以採取法律行動,恐嚇股東;他說,商聯控股董事會也曾于去年股東大會,多次恫言以法律行動對付發言的股東,以阻止股東對董事會的批評。

林義明認為這種做法,不但有悖企業管理原則,招惹公眾反感,更反映當權者缺乏自信。

注/善意提醒:董事部真的应该反省一下林義明的肺腑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