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颜清文和陈凯希之间的争议点,有一个是“一千万人民币的贷款”。
“颜清文的最大的错误,就是在公司投资西安马中国际商城之前,即投标时没有钱向商联控股借钱,说好3个月或6个月以后还。
“当时,他亲自到我这里,要求我在那张借据上签名。我这里的工作人员都看到的。最近他展示两张上海虹桥的纸上会议记录。其中一张与我的签名不同。那张集体签名的借据不是我签名的。和我原来签名的那一张截然不同。”
“先前的那借据,董事主席林源德已经先签好名,我看主席签了,我也就签。我这人就是太轻易相信人,也乐于助人,不幸,他如今陷我与不义。”
陈凯希是当事人,对“借钱”的实情是一清二楚的。根据拿督陈法盛在去年的商联控股股东大会的解释,西安马中商城计划 ,商联控股有20%的股权。当时投标的诚信金是5千万人民币,商联控股股权占20%,要缴付的部分是1千万人民币。
由于当是投标的期限紧迫,商联控股董事部认为直接动用商联控股的在上海的一间子公司钱,把钱汇到颜清文的银行户头(因为颜清文在中国有法人的身份),以便能够掌握时机投标。之所以会出现“借钱”这个字眼,是因为颜清文考虑到如果投标不成,钱可以迅速的还给商联控股。
]这番好意,陈凯希却把它曲解为颜清文没钱才向商联控股借钱,用心之不善,昭然若揭。
公司要投资,付诚信金天公地道。陈凯希当时还是这家上海公司的董事,其职责不是“乐于助人”,而是要考虑到股东的利益,不能因为林源德签了,自己也蒙查查的签。
另外,陈凯希说上海虹桥的会议记录,其中一张的签名不是他的签名。他只差没有说有人冒签他,但含义已经是很明显的。冒签可是刑事罪,陈凯希那么肯定名字不是他签的,却没有向有关当局举报,奇哉怪也!
陈凯希说人家陷他于不义,不知要从何说起。如果犯法,大家犯法,不是陈凯希一个人犯法。可是,在这件事上,陈凯希明明知道“借钱”不是真借钱,却扭曲事实说那是借钱,到底是谁陷谁于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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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申请成接管人商业高庭7月8日裁决
(吉隆坡6日讯)商联帝沙种植有限公司两名小股东入稟吉隆坡高庭,申请成为商联帝沙接管人及管理人一案,吉隆坡商业高庭法官拿督林添钻聆听双方陈词后,择定今年7月8日裁决。
控方代表律师黄仁彦今日主要是针对商联控股及帝沙控股多项股份交易的合適性及合法性进行陈词;
辩方律师张清威则坚持所有的股份交易均获得商联帝沙董事部的合法批准。
控方:售股行动是內线交易
黄仁彦在进行结案陈词时,质疑商联控股股份交易,包括通过股权公司Desa Development与Desa Capital,吸购帝沙控股股份,全程与顏清文、第三、第四和第五答辩人有关,这项售股行动被看作是內线交易。
他说,第三至第八被告一方面作为商联蒂沙董事,一方面出售商联控股股份给Ngan & Ngan控股及ELK Amity资本,明显已涉及滥权、违反信託及对公司不公。
他举例,第三答辩人之前向法庭证实,当商联蒂沙出售商联控股股份给Ngan & Ngan控股及ELK Amity资本时,对方在商联控股公佈年度財政2006年前,已知道公司的税前盈利。
[请注意:重点在于售股行动被看作是內线交易合理吗?作为商联蒂沙董事,一方面出售商联控股股份给Ngan & Ngan控股及ELK Amity资本,明显已涉及滥权、违反信託及对公司不公,这句话有没有其逻辑性,此做法透明吗?符合良好企管吗?]
黄仁彦表示,在商联控股出售股份的交易中,整个过程未涉及任何会计师,反观只有提出选择性的资料。
[请注意:重点在于没有询问专业人士的意见,只由无这方面专业知识的董事自作决定,由董事部批准下完成交易,此做法透明吗?符合良好企管吗?]
辩方:董事部批准下完成交易
另一方面,张清威在结案陈词时指出,商联帝沙种植有限公司在2006年5月脱售995万4千114股商联控股股票给ELKAmity资本私人有限公司的决定,是在商联帝沙董事部批准下完成交易。
他说,同样地,商联帝沙在同年9月脱售5千万股商联控股股票给Ngan & Ngan控股的交易,也获得商联帝沙董事部的批准。
针对控方指第三、第四及第八答辩人人在第二期上海发展计划“预计利润”一事,辩方反驳这完全是控方假设的推断。
(星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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