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星期四

商联会从裁判变球员之(二) ~ 叫“民族企业”太沉重

钟廷森发函邀请华团领导人出席“华团联席晚宴”共同探讨商联控股风波真相,信中提到的重要一点是要还商联控股的“民族企业”面貌。

钟廷森不学无术或者跟着黄锦生和陈凯希等的指挥棒起舞,姑且不论;但是提起“民族企业”,看来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按历史来看,丹斯里黄文彬当时的意思是要商联会占商联控股30%的股权,并希望其17个属会的约70名正副会长集资。这建议大家是一致通过,可是当真正要集资的时候,愿意出钱的董事少之又少 。也因为商联会本会筹集的资金不足,只好公开招股。

从上面的史实来看,可以毫不含糊的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商联控股一开始就不是什么民族企业,还回它本来就不存在的面貌要从何说起?商联会要提往事,却连最基本的史实都搞错,怎不叫人感到无限悲哀呀!

商联控股是打着民族经济自救的旗号成立的,有它的历史背景。大家都知道那是因为新经济政策的推行,使到华裔要进军大企业被“绑手绑脚”,而黄文彬要商联会有控制权的意愿一开始就没有受到大多数董事的支持(主要是财务上的支持),成不了“商联会的企业”,又何必奢谈“民族企业”?

还好没有多少人赞同钟廷森、陈凯希等人指商联控股是“民族企业”的骗话,要不然商联控股就会很麻烦。

所谓的民族,是什么意思?口口声声讲“民族企业”的人不求甚解。因为不管英文是用ethnic(商联会的用法)或是 national,都是否认那些出钱买商联控股股票的股东的权益,也违反了股份公司成立的宗旨。狭义的说法是,华人在商联控股都有一分权益;广义的说法是,全体马来西亚的国民都有利益。国有企业也没有这样的逻辑,更何况是一家公共公司。

可是,在商联会起诉颜清文等人一案里,商联会讲的又是另外一套:商联会的利益,也就是答辩人没有“履行”商联会给他们的“信托”。黄锦生等人在供证时有提到“民族企业”这字眼,可是,这已经不是该案的重点。这怎么不叫“民族企业”太沉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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