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希把法庭当演讲台,大谈“社会契约”。可是这个“社会契约”到底是啥东西?
根据陈凯希的说法,“社会契约”指的是华社及股东的公共利益,非个人利益;他还说,除了照顾股东利益,以顾及华商利益。他又说,“‘社会契约’是不成文的法律,是不言而喻的,没有人可以违反。‘社会契约’很有意义。”
当然,报章报道只使其中一部分。其他部分包括他认为“社会契约”能够维持和谐,商联控股的成立是为了协助政府发展经济,协助华商向高科技进军、发展中小型工业等等。他声称,沙巴州政府当年拨出的17,000英亩土地就是要朝这个方向前进的。
他宣称,现在因为有人破坏了这“社会契约”,才会造成社会不和谐,尤其是商联会和商联控股的关系,也因此才会有商联会诉商联控股等的案件。
陈凯希解释“社会契约”,明显的是自圆其说。
如果“社会契约” 是不言而喻的话,我们的社会就会是野蛮的社会。不言而喻等于说没有游戏规则的游戏,没有是非黑白的世界,而法律的存在是多余的。陈凯希在法庭供证,不正是推翻他自己的“社会契约论”了吗?
既然是不言而喻的,又何必说了那么多?假如大家都明白了(现在好像只有陈凯希一个人明白),何必要劳烦法庭来为这“不言而喻”裁决呢?双方又何必花那么多时间、金钱和精力? 既然是不成文的法律,那它有什么法律根据?谁决定如何才构成违反“社会契约”? 陈凯希所说的没有人可以违反又是什么意思?
像国家的宪法这样重要的社会契约,都需要白字黑字。唯独陈凯希版的“社会契约”是“特殊”的例子,几乎是告诉我们我国的联邦宪法之上,还有陈凯希版的“社会契约”。
陈凯希把他的“社会契约” 无线上纲,因此指他的“社会契约”超越国家的宪法,并没有诋毁、误解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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